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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律师咨询:监护人责任与应对策略

在北京就未成年人侵权维权进行律师咨询,先要弄清三件事:涉及的未成年人是谁、谁是其监护人、争议目前处于协商、调解还是诉讼等哪个处理阶段。就可核对的公开规范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负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北京就未成年人侵权维权进行律师咨询,先要弄清三件事:涉及的未成年人是谁、谁是其监护人、争议目前处于协商、调解还是诉讼等哪个处理阶段。就可核对的公开规范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负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致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赔偿主体顺序和赔偿范围,本次资料未包含侵权责任编的具体条文,需另行核对,不能仅凭监护制度条文下结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现有材料和程序阶段做初步梳理。

一、先核对监护关系:父母、顺序监护人还是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咨询中,监护关系是确定沟通对象、代理人和责任讨论前提的基础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这意味着在咨询准备中,需要把未成年人身份材料与监护人身份材料放在同一组核对,包括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协议、指定监护文书,以及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材料等。第二十九条允许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允许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上述材料能核对的是监护关系是否存在、由谁担任监护人、是否存在顺序监护或指定监护情形,不能直接替代侵权责任判断。

北京地区的咨询场景中,学校、培训机构、医院、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形成的记录,可能分别涉及未成年人身份、事件经过、伤情或财产损失、照料安排。建议按同一未成年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信息、住所地逐项比对,避免不同机构记录中的主体信息不一致。具体可调取范围以实际发生地机构记录为准。

二、监护人职责与“责任”的规范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把监护职责与“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写明,但具体责任类型、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需要结合相应法律规范及案件事实判断。咨询时可以把“监护人是否履行了教育、保护职责”“是否存在怠于履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实”作为待核对问题,不宜仅凭“父母是监护人”直接推导出某一方必然承担全部侵权赔偿。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条规则适用于监护人作出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决定、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等情形。涉及未成年人财产处分的,需核对是否属于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涉及未成年人意愿的,需结合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判断听取意见的方式。该条属于监护职责履行规则,不等同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

三、监护关系有争议时的处理前提

如果父母之间、顺序监护人之间或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第三十一条提供了处理路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在北京咨询场景中,如果已有指定监护文书,建议核对指定主体、指定时间、被指定人、是否送达或告知相关当事人;如果尚未指定,建议整理争议各方与未成年人的关系、监护能力、现有照料安排以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材料。上述整理用于帮助判断争议处于哪一环节,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表示必须先经过某一机构才能向法院申请。

四、撤销监护资格与继续负担义务

严重情形下,监护资格可能被撤销。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该条同时列明,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恢复监护资格的条件: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这些条文针对的是监护资格程序,与一般侵权纠纷中的赔偿处理属于不同问题。是否达到撤销条件、是否恢复资格,需由人民法院结合事实判断。咨询前可以整理医疗记录、学校记录、报警记录、社区走访记录、监护履职记录和照护安排时间线,用于说明事实经过;这些材料能核对的是行为、期间和照护状态,不能替代法院认定。

五、侵权维权咨询可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未成年人年龄和辨认能力材料也需单列。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上述条文可用于核对主体和行为效力材料,具体到侵权责任,仍需结合侵权责任规范另行判断。

建议按以下四栏比对材料:第一栏是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人、受害方或致害方的基本身份;第二栏是期间,包括事件发生、就医、报警、沟通、指定监护等时间点;第三栏是原件来源,包括学校记录、医疗票据、监控资料、报警回执、社区或民政记录;第四栏是数额,包括已发生费用、财产损失和票据金额。这样可以看清同一事项的材料是否对应,避免把不同程序的日期混在一起。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无法给出金额。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咨询、材料梳理、谈判、诉讼代理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涉及人身安全或正在发生的侵害,应先报警、就医;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可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

六、来源边界与咨询收束

本文可核对的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监护制度相关条文,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未成年人致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赔偿主体顺序、赔偿范围及过错相抵等,本次资料未提供对应条文,建议在咨询时另行核对。

如果准备在北京继续咨询,可先整理监护关系材料、事件时间线、损失票据和沟通记录,并说明目前处于协商、调解还是诉讼阶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尚需核对的材料、事实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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