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清单上的型号与发票不一致,律师费是否应包含“型号核对”,取决于委托合同把哪些工作写进了服务范围、按什么方式计费,并不存在统一答案。可以确定的是: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后者不由律师事务所收取;至于逐台核对设备型号、比对发票与清单,属于事实梳理类工作,建议在签约前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写入书面约定。
一、先分清两类钱:律师服务费与代付、第三方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对厂房拆迁中的设备问题,这意味着:如果对设备价值、型号真实性需要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相关费用属于当事人向机构支付的费用,不是律师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型号核对属于“工作范围”,靠合同说清楚
设备清单与发票型号不一致,通常涉及两类工作:一是律师对清单、发票、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实物照片等材料做比对梳理,形成事实说明或证据目录;二是需要专业机构对设备型号、价值出具评估或鉴定意见。前一类属于律师服务内容,后一类属于第三方费用。
因此,咨询时不宜只问“总共多少钱”,而应把拟议事项逐项列出,例如:设备清单与发票的逐项比对、差异项汇总、与征收方沟通时的说明材料准备、是否需要申请评估鉴定。对每一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写入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未写入的工作,事后再主张包含在已付费用中容易产生争议。第九项还要求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付款时应核对收款主体与票据。
三、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以下为整理建议,便于与律所沟通时说明工作量,并非法定提交清单:
- 设备清单与发票按同一设备逐条对应,标注型号、数量、购置时间、金额的差异项;
- 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运输或安装记录,用于说明设备来源;
- 征收方已送达的评估报告、补偿方案或核对通知,明确争议发生在哪个环节;
- 已与律所签订的收费合同或报价单,核对其中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代付费用条款。
兰州属于案件与咨询情境,具体收费数额、是否承接及工作安排需向律所直接核对,上述规则本身不产生当地统一价格。把“型号核对”作为一项明确的拟议工作提出,比笼统询问总费用更有利于形成清晰的费用边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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