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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申请描述与答复检索范围不对应时先问哪些材料

当天津行政机关的答复所载检索范围与申请书描述对不上时,先核对的材料是三类:申请书原文连同提交与签收凭证、补正告知书(如有)、以及答复书本身及其援引的条款;在此基础上再整理一份“申请要素—答复表述”对照表,把申请指向的信息与答复实际检索、实际答复的对象摆在同一行比较。

当天津行政机关的答复所载检索范围与申请书描述对不上时,先核对的材料是三类:申请书原文连同提交与签收凭证、补正告知书(如有)、以及答复书本身及其援引的条款;在此基础上再整理一份“申请要素—答复表述”对照表,把申请指向的信息与答复实际检索、实际答复的对象摆在同一行比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也先看这三类材料处于哪一个程序节点,再判断下一步需要补充说明什么。

先分清程序阶段:申请、补正还是已经答复

“描述与检索范围不对应”可能出现在两个不同节点,材料用途并不相同。

第一个节点是受理后的补正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描述不清,正常路径是先给一次补正告知;此时需要核对的是告知是否在一次告知中写清补正事项与补正期限,以及自己是否在期限内回应。

第二个节点是已经出具答复书。根据同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其中第(四)项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项是“检索范围不对应”争议最常见的落点:申请写的是甲事项,答复称检索后不存在,但答复所体现的检索口径指向的是乙年度、乙文号或乙类载体。此时需要核对的是答复依据了第三十六条中的哪一项、该项对应的说明是否与申请描述指向同一信息。

两种节点对应的材料不同:补正阶段重点在告知书与补正回复;答复阶段重点在答复书与申请书原文的逐项比对。把节点弄反,容易把“应当补正”的问题当成“答复错误”处理,或者反过来。

第一组材料:申请书原文与提交、签收凭证

申请书原文是全部比对的基准,建议保留提交时的最终版本,而不是事后回忆的复述稿。核对时可以把申请描述拆成几个识别要素:信息形成或制作的机关、时间段、文种(批复、会议纪要、合同、验收报告等)、事项名称、文号或项目名称。这些要素越具体,越容易判断答复所称“检索”是否覆盖了申请指向的范围。

提交与签收凭证用于固定收到申请的时间。当面提交有回执、邮寄提交有签收记录、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时间为准。这类凭证的作用不是判断实体对错,而是把“何时收到申请”这一事实固定下来,供后面核对答复期限使用。根据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是否在上述期限内、延长是否事先告知,需要签收凭证与答复书落款日期共同核对。

如果申请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的,建议同时保留代为填写的申请表副本,因为描述用语可能在这一环节被改写,而改写后的表述恰恰可能是检索范围偏移的起点。

第二组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正告知书的价值在于它记录了行政机关自己对“描述是否明确”的判断。核对三个点: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一次性告知,而不是分次追加补正要求;是否写明了需要补正的具体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第三十条的表述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因此分多次提出新的补正要求,与条文表述不一致,可以作为后续沟通中提出的事实点。

补正回复同样需要留底。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补正回复的提交时间与对方收到时间,直接影响期限核对的结果。如果补正告知要求把“某项目全部审批文件”改成“某一份批复”,而申请人按改写后的表述补正,之后的答复就可能只针对那一份批复;这时“检索范围不对应”的成因在补正环节,而不是答复环节,材料比对的顺序也应相应前移。

第三组材料:答复书本身与它所依据的条款

答复书需要看两处:结论部分援引了第三十六条的哪一项,以及理由部分如何描述检索对象。

第三十六条对七类情形分别规定了答复方式: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依据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已答复过、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同项对应的说明义务不同:援引第(四)项的,核心事实是“检索后未发现”;援引第(五)项的,核心事实是“不由本机关负责”。把答复援引的项与理由表述对照,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究竟主张哪一种事实。

理由部分要逐句读检索口径。常见表述包括检索了哪个年度、哪个科室、哪类载体、用了哪些关键词。如果申请描述指向的是“某项目全部审批文件”,而答复只说明检索了“某年度某文号批复”,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属于可比对的范围偏差;如果申请描述本身只写了项目名称、未写时间与文种,答复按某一口径检索,则偏差可能源于描述宽泛,处理思路应回到补正或补充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随答复提供检索关键词、检索载体、经办环节的过程记录。因此,书面请求行政机关说明检索口径,是一种可以采用的沟通方式,其作用在于把对方的说明固定下来,便于后续比对;是否提供过程性材料,由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决定,不宜把“必须交出检索底稿”当作当然的程序要求。

对照方法与咨询前的整理顺序

建议制作一张两列对照表,左列写申请描述的识别要素,右列抄录答复书中对应或缺失的表述,逐行标注“对应”“部分对应”“未涉及”。这张表的作用是让偏差以可核对的方式呈现,而不是停留在“答非所问”的印象上。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整理时的注意点
申请书原文 描述中包含的机关、时间、文种、事项、文号等要素 保留提交版本,口头申请保留代填副本
提交与签收凭证 收到申请的时间,用于核对答复期限 与答复书落款日期并列比较
补正告知书及回复 是否一次告知、是否写明补正事项与期限、期限是否重新起算 注意描述是否在补正环节被改写
答复书 援引第三十六条的哪一项、理由中的检索口径 逐句摘录检索年度、载体、关键词表述
对照表 申请要素与答复表述的逐项对应情况 标注对应程度,不预设结论

整理顺序上,可以先固定时间轴(提交、签收、补正告知、补正回复、答复),再做要素对照,最后归纳偏差集中在哪一类要素上。这样在咨询时,陈述的是可核对的事实与文本差异,而不是对结果的评价。

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文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文本,条文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收录的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条例之外是否还存在适用于特定信息类型的特别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的内部办理规程如何,属于需要结合个案材料另行核对的内容,本文不作推定。

如果准备就此事咨询,可以把上述材料按时间轴顺序整理成一份目录,注明每份文书的形成时间与来源,并写清希望核对的问题,例如“答复援引第(四)项,但理由中的检索年度与申请描述的时间段不一致”。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仍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处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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