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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业病维权律师咨询:诊断鉴定、工伤认定与赔偿主张

在北京处理职业病维权,通常要沿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伤认定—待遇主张”三个节点推进:先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依据认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咨询前最值得核对的是三类对象:诊断鉴定文书是否依法取得、劳动关系材料能否证明用工事实、用人单位有没有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北京处理职业病维权,通常要沿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伤认定—待遇主张”三个节点推进:先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依据认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咨询前最值得核对的是三类对象:诊断鉴定文书是否依法取得、劳动关系材料能否证明用工事实、用人单位有没有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这三个节点准备材料后再沟通。

一、诊断与鉴定:先确定“是不是职业病”

职业病维权与一般事故伤害的不同之处,在于“职业病”这一结论本身需要先经诊断、鉴定程序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这说明,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后续工伤认定中具有直接衔接作用;社保行政部门对已经取得上述文书的,不再就职业病本身进行调查核实。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只核到《工伤保险条例》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衔接条款,职业病诊断机构如何选择、诊断争议鉴定具体向哪个机构申请、需要哪些申请材料,均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程序另行核对。咨询时可以把诊断文书、诊断时间、诊断机构名称先行确认,避免把“诊断证明”与“鉴定书”混为一谈。

在准备诊断环节材料时,可以先行整理职业史、岗位和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以及诊疗病历。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诊断机构核对接触史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对应关系,并非替代法定诊断程序。资料形成时间、来源和原件保管情况,建议一并记录,便于后续在工伤认定或待遇主张中说明材料出处。

二、工伤认定:30日与1年是两个不同主体的期限

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后,工伤认定申请随即进入期限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起算点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不是职工自行怀疑患病之日。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的,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职工一方在1年内享有直接申请的空间;两个期限的主体、起算点和申请主体并不相同,核对时不宜混用。

单位逾期申请还会产生费用负担后果。第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咨询时需要核对单位首次申报的时间、社保部门受理或补正通知的签收时间,以及单位是否曾以书面方式说明延期理由。上述时间点影响的是“期间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不当然影响职工一方在1年内自行申请的权利。

申请材料方面,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条还规定,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书面告知要求补正后,应当受理。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牌、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可以放在一起核对,用来印证用工主体和用工事实,但具体证明力仍需结合个案材料判断。

受理之后,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在15日内作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有关结论尚未作出期间,认定时限中止。职业病案件如果涉及诊断争议鉴定,时间节点可能因此拉长,咨询时可以把受理日期、补正日期和中止事由分别记录。

举证责任也值得注意。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解决的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证分配,不意味着职工一方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鉴定文书仍应按第十八条准备。

三、待遇主张:以认定结论为基础,费用边界先问清

工伤认定之后,职业病职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待遇项目、计算标准和支付渠道,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规定逐项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列出具体金额或地方标准,不宜在咨询阶段直接套用某一数字。可以先行区分两类主张:一类是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康复等费用;另一类是因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而产生的期间费用负担。后者依据的是第十七条关于逾期申报期间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前者则要结合认定结论、医疗票据和待遇核定材料核对。

涉及律师服务费用时,需要把律师服务费与鉴定等第三方支出分开核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职业病工伤待遇请求涉及工伤赔偿的,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书面说明拟委托事项、计费方式和服务范围;是否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鉴定等第三方支出的收费主体和票据,另行核对,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机构资料显示,恒略律所将劳动争议列为主要业务方向,相关团队目录列有工伤赔偿、劳动仲裁、职业病和劳动关系主题;具体承办安排、人员和服务范围以咨询确认信息为准。

四、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使用时的注意点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诊断结论、诊断机构、诊断时间 确认文书名称和取得时间,区分诊断证明与鉴定书
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考勤、工牌、社保记录 用人单位主体、用工起止时间、事实劳动关系 多份材料按同一期间相互对照,注明原件来源
职业史与危害接触资料 岗位、接触因素、接触期间 与诊断文书记载的接触史对照
病历、诊断报告、费用票据 诊疗过程、费用发生情况 按时间排序,区分已支付和未支付项目
单位申报材料、补正通知、送达记录 单位是否在30日内申报、社保部门受理时间 记录签收日期和补正要求,核对是否已书面告知

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法定申请材料仍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列明的三项为基础,地方受理环节如有补充要求,以社保行政部门书面告知为准。

如果诊断鉴定文书尚未取得,或者单位是否在30日内申报尚不清楚,建议先按时间顺序把诊断、申报、受理、补正和费用票据分别归档,再就诊断鉴定衔接、工伤认定申请和待遇项目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后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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