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需要写入书面仲裁申请书,并与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一并载明,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文件的直接要求。请求能否进入审理,还取决于争议是否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本文围绕“请求怎么写”展开,用示例说明表述结构,示例不对应任何真实案件;涉及具体金额、期间和材料原件的部分,需要结合个案核对。准备申请书或梳理材料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请求写在哪里、必须载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条规定决定了请求的写法边界。第一,请求与事实、理由同属第二项记载事项,请求事项应当能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找到对应叙述,不宜只列一句概括性诉求。第二,证据和证据来源是第三项独立事项,请求所依赖的每一组事实,宜能指向具体证据或证据线索。第三,副本份数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需要分别准备。第四,口头申请是条文明确保留的例外,适用于书写确有困难的情形,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二、动笔前先核对受案范围与管辖
请求写得再具体,也要先落在法定受案范围内。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北京工作、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北京、实际工作地在外地的情形,需要按这一条核对受理机构。请求书首页写明的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宜与营业执照等登记信息一致,便于管辖核对。
三、请求中的时间要素:时效如何落到写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落到请求写法上,有三个信息宜写清楚:一是争议所涉期间,例如工资差额对应的月份、加班对应的日期范围;二是权利主张的时间点及相应记录,用于说明是否存在中断事由;三是劳动关系存续或终止的时间节点,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请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终止后适用不同规则。时效起算点涉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属于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核对的事项,不宜在申请书中只写结论而不交代时间线。
四、请求与证据的对应关系
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请求事项的表述应当便于识别举证责任:哪些事实由申请人提供材料,哪些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以下表格为表述结构示例,不对应真实案件:
| 请求类型(示例) | 请求中宜写明的事实 | 可核对的材料方向 | 证明对象 |
|---|---|---|---|
| 工资差额 | 差额所属月份、应发与实发口径、计算方式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 | 约定标准与实际支付之间的差额 |
| 加班费 | 加班日期、时段、加班类型、计算基数 | 考勤记录、排班通知、工作沟通记录 | 加班事实及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 |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解除时间、解除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工资 | 解除通知、送达记录、工资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 解除事实、工作年限与计算基数 |
| 确认劳动关系 | 用工起止时间、管理方式、报酬支付方式 | 招用记录、工作安排记录、报酬支付凭证 | 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 |
表格的作用是提醒请求与证据同向:一项请求对应一组事实,一组事实对应可核对材料。材料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事项归组,避免把不同月份、不同性质的款项混在一项请求中。
五、请求金额与程序节点的写法边界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请求金额方面,宜写明计算方式和对应期间,而不是只写一个总额。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类终局裁决情形,其中第一类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类为“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是否落入该金额区间,取决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市具体标准,写作时不列具体数额,需按申请时北京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另行核对。
六、提交前的核对顺序建议
建议按以下顺序自查申请书,这些步骤是编辑性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先核对主体信息。申请人姓名、住所,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与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主体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关系。
再核对请求分项。每一项请求是否单独列明、是否有对应期间和计算方式、是否与本项事实理由一致;确认劳动关系一类请求与其他请求之间是否存在前提关系,需要在事实部分交代清楚。
然后核对时间线。争议期间、权利主张时间、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是否写明;拖欠劳动报酬请求尤其需要区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终止后的不同规则。
最后核对证据指向。每一项请求对应的证据名称、来源、由谁掌握,是否在申请书中有所体现;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可在事实理由中说明其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便于仲裁庭审查。
材料本身存在不同版本、不同日期或主体表述不一致时,建议先比对原件来源和形成时间,再决定如何在申请书中表述,避免把尚待核实的差异直接写成确定事实。
结语
仲裁请求的写法,核心是把请求事项、事实理由、证据来源三者对应起来,并在动笔前核对受案范围、管辖机构和时效期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具体案件中的请求分项、金额计算、时效起算点和材料原件情况仍需逐项核对;涉及是否将材料整理、申请书起草等事项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