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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大城县家暴维权律师咨询:报警回执写家庭纠纷、病历写外伤,申请保护令前先核哪份表述?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建议先核对报警回执背后对应的出警记录(包括接处警登记、询问笔录以及是否出具告诫书),再把病历中的就诊时间、伤情部位和自述致伤经过与报警时间逐项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建议先核对报警回执背后对应的出警记录(包括接处警登记、询问笔录以及是否出具告诫书),再把病历中的就诊时间、伤情部位和自述致伤经过与报警时间逐项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出警记录属于该条明确列举的证据类型,病历则可以用来印证损伤后果以及其与报警时间是否衔接。上述核对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法律并未规定先后顺序。

一、先核报警回执背后的出警记录

报警回执上的“家庭纠纷”是警情归类,回执本身通常只载明编号、时间、简要事由。需要核对的是同一编号对应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和处理结果:其中有没有记载加害人实施殴打、威胁等具体行为,有没有对加害人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如果已经取得告诫书,可以重点核对其中“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是否具体到时间、行为和后果,能否与回执、笔录相互对应。回执仅写“家庭纠纷”时,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或申请查阅、复制相应的出警记录。

二、病历核对时间、部位与致伤陈述

病历写“外伤”属于医学诊断描述。核对重点包括:首诊时间与报警时间是否在同一天或者相近时段;查体记录的外伤部位、形态是否与申请人陈述的殴打方式吻合;主诉栏是否记录了自述致伤原因;有无转诊、验伤或者鉴定建议。第二十条列举的是“伤情鉴定意见”,病历本身属于诊疗记录;在事实认定中,病历可以与出警记录相互印证。是否需要进一步做伤情鉴定,可结合诊疗情况向公安机关或者鉴定机构了解。

核对维度 报警回执及出警记录 病历
制作主体 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
核心记载 报警时间、警情类别、到场处理、当事人陈述、是否出具告诫书 就诊时间、主诉、查体所见、诊断、处理建议
对认定家暴事实的作用 第二十条明列的证据类型之一 伤情材料,用于印证损伤与时间关联
建议核对点 回执编号与出警记录是否对应;“家庭纠纷”之外有无具体暴力行为记载;有无告诫书及事实陈述 就诊时间与报警时间是否衔接;外伤部位与陈述是否一致;有无鉴定建议

三、材料与保护令申请条件的对应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核对上述两份材料,目的就是把第三项条件落到具体的时间、行为和后果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两份材料表述不一致时,例如回执未记载具体暴力行为、病历只写“外伤”,可以按时间轴整理报警、就诊、伤情变化的经过,并向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核实完整记录;咨询时可携带两份材料原件,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补充笔录、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材料。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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