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常见问题:轻微伤能主张精神抚慰金吗?

在天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伤情经诊断为轻微伤的,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较难获得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写得很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

在天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伤情经诊断为轻微伤的,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较难获得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写得很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轻微伤属于损害程度较轻的情形,能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伤情部位、治疗过程、后果持续时间等具体事实证明,不能仅凭“轻微伤”这一诊断名称直接得出有权主张或者无权主张的结论。准备提出主张的,可以先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和事故认定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清楚,再就是否具备主张空间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条文设定的门槛是“严重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包含几个需要分开看的要素。主体上,请求人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对象上,赔偿义务人是侵权人;条件上,条文明文要求“严重精神损害”,而不是任何程度的不适或者情绪波动;后果上,该条只解决“有权请求”的问题,并未规定具体数额。第二句针对的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与交通事故中人身受伤的场景不同,不能混用。

日常所说的“精神抚慰金”,对应的就是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名称不同,判断依据仍是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设定的条件。

二、轻微伤与“严重”之间的距离

轻微伤是伤情诊断或者鉴定上的分类,描述的是人体组织损伤的程度;严重精神损害描述的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后果程度。两者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个判断对象。轻微伤的诊断本身,通常不足以直接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

从条文的表述看,法律把判断重点放在损害后果是否严重,没有把伤残等级、伤情分类写成唯一标准。因此有两种简单化的理解都缺少条文支撑:一种是把任何伤情都等同于严重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把轻微伤当作法律上绝对排除的情形。实际处理中,轻微伤案件的主张空间主要取决于能否用材料说明后果的严重性,例如损伤部位对外观或者日常生活的影响、治疗是否持续、是否留有后遗症状、是否对工作和生活造成较长时间干扰等。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可核对的法律文本只提供了上述条文,没有提供天津地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或者伤情对应关系的具体规范。个案中赔偿与否、数额多少,由审理者根据在案证据和具体情况判断,不宜用其他地方的标准套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与医疗费等项目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把两条放在一起看,可以对赔偿项目作一个基本区分:

赔偿项目 主要条文依据 条文设定的条件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误工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造成残疾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造成死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这个区分有实际用途。轻微伤案件中,医疗费、误工费等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收入减少,只要有票据、病历、误工证明等材料对应,通常可以逐项核对;精神损害赔偿则要单独跨过“严重精神损害”这道条件。用医疗费票据的金额去推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反过来因为医疗费不高就认为精神损害一定不成立,都缺少条文依据。

另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项目中没有出现精神损害赔偿,这不等于法律禁止主张,而是说明该项请求的依据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条件也由该条单独设定。

四、责任划分对主张的影响

交通事故赔偿首先要解决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认定的一般规则见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按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在轻微伤案件中同样适用:责任比例影响的是赔偿范围,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立,仍要先看是否达到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严重精神损害”条件。对方负全责,并不自动等于精神损害赔偿成立;己方有部分过错,也不当然排除该项请求。

五、材料核对:围绕“后果是否严重”准备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用途在于帮助厘清现有事实能够说明什么: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实 与条文条件的对应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经过、各方过错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 诊断名称、伤情部位、就诊时间 说明损害后果的基本事实
影像检查报告 客观检查所见 与诊断证明相互印证
复诊记录、治疗记录 治疗是否持续、恢复情况 说明后果的持续时间
医疗费票据 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 收入减少情况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的误工费
伤情照片 损伤部位的外观变化 辅助说明后果,涉及面部等暴露部位时尤可留意

整理时建议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和日期对应:病历上的姓名、就诊时间要与事故时间衔接,票据要与就诊记录对应,误工证明要与单位关系和工资发放记录一致。材料之间出现时间差或者主体不一致的,先核实原因,再判断其证明作用,不必预先设定为矛盾。

六、几个常见误区

一是把“有伤”等同于“有精神损害”。条文的表述是“严重精神损害”,轻微伤的诊断名称本身不完成这一证明。

二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单独起诉。该项请求的成立依据是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在赔偿纠纷中如何提出、是否与医疗费等一并主张,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和受理机关的要求安排。

三是用外地标准推算天津个案的数额。本次可核对的是全国性法律条文,天津地区个案裁判尺度需要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

四是忽略己方过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会影响最终赔偿范围。

结语

回到本题:轻微伤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难点在于证明“严重精神损害”,而不是简单看伤情名称。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可以逐项核对票据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则要围绕后果的严重程度组织材料,并由审理者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本文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文本,天津地区个案的具体处理,还需要结合事故认定、病历资料和实际损失进一步核对。材料整理、请求范围以及是否委托、如何计费等事项,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