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可以先分成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请求权基础的门槛,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第二层是具体判断与数额确定的规范依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前者解决“这类损害能否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后者解决“按什么尺度衡量、怎样确定数额”。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这两层通常在一审阶段一并处理——依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北京准备此类咨询,可以先把“伤情与后果、侵权情节、特定物属性、主体关系”四组事实整理成时间线,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适用条件与举证重点。
一、条文门槛: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四项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可见政府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把这两款拆开,需要核对的要素是:其一,权利主体为被侵权人;其二,第一款指向人身权益,第二款指向“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其三,第二款另行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四,两款的共同后果要件都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严重”属于责任成立的构成条件,与最终抚慰金数额高低分属两个问题:主张时先要说明损害后果达到了需要精神损害赔偿介入的程度,再讨论具体金额。
主体范围还可对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案件中由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这一主体身份需要用亲属关系材料固定。
二、两条路径的举证重点并不相同
人身权益路径(第一款)针对的是生命、身体、健康等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举证围绕侵害行为、权益受损事实、后果的严重程度展开。诊疗记录、诊断证明、伤残等级鉴定、持续治疗与康复情况,都是说明后果的常见材料。
特定物路径(第二款)需要同时说明三点:该物“具有人身意义”,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这里的“人身意义”要结合物的来源、与特定人身关系的联结、使用与保存情况来证明,例如与婚丧、纪念、身份确认相关的物品。主观状态则要落在具体行为上,比如明知该物对他人具有特别意义仍予处分或毁损。
需要注意两条规范的分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物的市场价值损失按该条计算,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回到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两者属于不同请求,计算基础和举证对象都不同。
三、认定尺度与数额的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这是一条指向性规定,把“严重”的具体判断因素、抚慰金数额的考量事项交由该专门解释处理。本文可核对到的材料包含这一指向条款,未包含该专门解释的条文原文,因此具体列举情形、考量因素与数额幅度,需要以该解释的官方文本另行核对,不宜由本文代为设定标准。
可先行确定的是给付方式。同一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也就是说,即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采用定期金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仍在一次性给付之列,这一项在协商或调解方案中可以直接对照。
四、材料核对清单:每份材料对应什么问题
| 材料 | 能核对的事项 | 核对时的注意点 |
|---|---|---|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损害发生时间、治疗过程、诊断结论 | 与侵权行为的时间点对应,形成连续记录 |
| 伤残等级或精神状态鉴定意见 | 后果的量化程度 | 留意鉴定事项、依据标准与作出时间 |
| 报警记录、监控、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 侵权手段、场合、次数、持续时间 | 用于说明情节,与后果材料相互印证 |
| 特定物的照片、购买或受赠记录、使用痕迹 | 物的人身意义与来源 | 同时准备能反映侵权人主观状态的往来记录 |
| 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材料 | 死亡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身份 | 与主张主体保持一致 |
| 已获赔付款凭证、调解协议 | 是否已就同一损害获得赔偿 | 避免同一项目重复主张 |
这份清单的作用是让事实分组对应到构成要件:后果材料回应“严重”,情节材料回应过错与行为方式,来源材料回应“人身意义”,身份材料回应“谁有权主张”。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归组,原件与复印件分别标注来源,便于核对时快速定位。
五、几处容易混淆的地方
把财产损失直接当作精神损害主张,会混淆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与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走特定物路径而忽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一主观要件,主张容易落空;伤情项目较多,并不当然等同于后果严重,仍需就后果本身作出说明;协商阶段约定分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第二十条关于一次性给付的规定存在出入,签署前值得核对。以上都属于事实与要件的对应问题,具体到个案能否成立,需要结合材料另行判断。
六、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首次咨询可以携带:侵权行为的时间线说明、上述清单中的关键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票据、对方已支付款项的记录。沟通时建议明确三件事:拟主张的路径是人身权益还是特定物;现有材料能覆盖哪些要件、哪些还需要补充;委托范围包含哪些环节。
费用方面需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的对价,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程序中的第三方支出,按相应规定另行交纳。本次材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向承办机构核实,不宜以本文作为报价依据。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是:损害后果的鉴定结论是否已作出、特定物的人身意义有无书面材料支撑、侵权人主观状态有无可固定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就同一损害已经赔付的情形。围绕这些问题整理材料后,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适用条件、举证顺序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涉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形,请先联系公安机关或医疗急救渠道。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