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把核对顺序的落点先放在解除通知本身,再核对通知所指向的那一版规章制度原文,最后才把两个版本的差异逐条对应到通知理由上。具体做法是:先固定解除通知的原件、送达时间和所列理由的逐字表述;再取通知中援引条款所在版本,核对版本标识、生效日期和公示告知记录;然后才比对另一版本的文字差异。这是整理材料的建议,不是法定程序顺序;至于哪一版制度可以作为解除依据、解除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制度制定与告知情况另行核对,本次资料不足以给出结论。
一、先核通知,再核版本,最后比对差异
解除通知是固定用人单位对外主张的文书,它决定了后续要核哪些事实、找哪一版制度。核对时可以把通知拆成三项:作出与送达的时间、所列解除理由的原始表述、援引的制度名称与条款编号。带着这三项去找对应版本的制度原文,比对才有落点;如果先通读两版制度文本,容易在未确定争点的情况下比较大量无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这类争议中,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范围较广。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规章制度文本、修订记录、公示或告知凭证、解除通知的送达凭证,通常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核对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其据以解除的那一版制度及相应告知记录,并注意留存对方提供或不提供的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政府部门转载)
二、材料分组与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可核对的内容 | 在核对中的作用 |
|---|---|---|
| 解除通知原件及送达凭证 | 作出与送达日期、所列理由的逐字表述、援引条款编号 | 固定用人单位主张的解除理由与时间点 |
| 通知所援引的那一版制度 | 对应条款文字、版本标识、生效日期与解除日期的先后 | 核对通知引述与该版文本是否一致 |
| 另一版本制度及其公示、告知记录 | 两版条款差异、发布或修订时间、劳动者知悉情况 | 比对差异,核对告知事实 |
| 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考核及事实材料 | 约定内容与制度条款的衔接、解除所依据的事实 | 核对理由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 |
上表按同一维度排列:每份材料对应一个需要核清的问题,不建议把不同版本、不同时间的条款混在一起逐字比较。
三、需要另行核对的部分
制度文本的制定程序、公示告知是否充分、通知所列理由能否成立、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都需要结合完整材料与相应规范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涵盖这部分内容。就承德案件进行律师咨询时,可以围绕上述四组材料说明各份文件的形成时间、版本来源和取得方式,便于把“版本不同”这一事实落到具体条款与具体日期上,而不是停留在两份文本的整体对比。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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