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聊天截图和转发记录时,线上咨询宜先核对两件事:截图能否还原“谁发布、发布了什么、何时发布”,转发记录能否还原“传到哪里、范围多大”;在此基础上,再把这些材料与名誉权侵权、网络平台通知的法定条件逐项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可就材料梳理和线上咨询准备与律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一、截图先核对“谁发的、发了什么、何时发的”
建议把每张截图按同一维度整理:发布账号的名称与主页信息、聊天对象身份、完整对话上下文、显示的时间、原页面链接或平台名称。截图能初步核对发布内容和账号外观;原始页面能进一步核对截图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咨询时可准备用本人账号登录展示原页面,并说明截图与原始页面的对应关系。
同时核对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人。名誉权争议中,内容能否被熟悉的人识别为某一特定主体,是后续分析的基础。截图中出现姓名、头像、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建议单独列出;仅有隐晦表述的,标记为需要进一步核实。
二、转发记录先核对“传到哪里、范围多大”
转发记录建议核对转发账号、转发时间、转发对象或可见范围、有无附加评论、是否带有原链接。私聊转发、群聊转发、朋友圈可见、公开平台发布,传播场景不同,材料能说明的问题也不同。同一张截图被多次转发时,建议区分“同一内容的重复转发”与“不同内容的分别发布”,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账号的记录混在一起。
转发记录可以初步反映传播路径和范围,但转发数量本身不能直接得出侵权是否成立的结论,仍需结合内容、指向对象和具体场景判断。
| 现有材料 | 建议先核对 | 对咨询的用途 |
|---|---|---|
| 聊天截图 | 账号主页、聊天对象、完整上下文、时间、原始页面能否展示 | 梳理发布主体、内容指向及是否存在侮辱或捏造内容 |
| 转发记录 | 转发账号、时间、可见范围、附加评论、原链接 | 梳理传播路径、范围及内容是否仍在扩散 |
三、把材料放回名誉权与网络侵权的条件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该条针对的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咨询时可先核对截图内容是否属于这一范围,以及是否存在上述三项例外情形。该条之外的其他发布行为如何评价,需结合具体事实进一步分析。
如果相关内容仍在平台传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截图和转发记录可以作为整理“初步证据”的材料,但是否足以构成该条所称初步证据,需结合内容、主体和传播情况判断。向平台发出通知前,建议把截图、转发记录与真实身份信息分别归档,并保留通知发送记录。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可查阅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线上咨询是否收费、后续服务范围如何确定,建议在咨询时与律所沟通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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