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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咨询律师前:门诊病历与住院费用清单日期分段不同核对什么

门诊病历与住院费用清单的日期分段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材料有矛盾。咨询律师前,建议先确认两份材料各自的日期口径,再以时间为轴,把就诊阶段、住院阶段、费用项目和票据来源逐段对照,重点核对能否相互衔接、是否指向同一患者同一诊疗过程、费用项目与病历记载是否对应,以及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可否查阅复制。

门诊病历与住院费用清单的日期分段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材料有矛盾。咨询律师前,建议先确认两份材料各自的日期口径,再以时间为轴,把就诊阶段、住院阶段、费用项目和票据来源逐段对照,重点核对能否相互衔接、是否指向同一患者同一诊疗过程、费用项目与病历记载是否对应,以及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可否查阅复制。

一、先核对日期口径与主体信息

门诊病历通常按每次就诊日期记录,住院费用清单通常按住院期间和计费项目记录,两者分段依据可能不同。建议先看清单上的日期属于费用发生日、记账日还是结算日;如未标明,可列为待核实事项。随后把门诊就诊日期、住院起止日期、出院后复诊日期排成时间轴,标出住院前门诊检查、住院期间、出院后复诊各段,核对各段之间是否衔接、有无空白段或重叠段。

同时核对患者姓名、就诊卡号、住院号、票据号码等主体信息是否一致。日期分段不同可能只是门诊与住院处于不同诊疗阶段,不宜直接当作重复计费或遗漏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咨询前可先确认上述病历资料是否齐全,以便把费用清单中的项目放回相应病历记录中核对。

二、再核对费用项目与病历、票据的对应关系

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维度逐项比较:费用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能否在门诊病历、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中找到对应记载;同一项目在不同日期段出现时,是否有相应医嘱或病程记录支持;门诊阶段已记录的检查、治疗、用药,与住院费用清单之间是否存在需要说明的衔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据此,咨询前可以把“收款凭证—费用清单—病历记载—诊断证明”四类材料按日期段对应起来,并区分已经发生的费用与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后续费用是否可与已发生费用一并主张,需结合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判断,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估算总额。

三、建议形成的对照表与待核实清单

建议按“身份与就诊信息、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费用票据与清单、其他材料”分组,保留原件或原始电子件,复制件注明来源。可以制作一张简单的对照表,列明日期段、对应病历记载、对应费用项目、金额、票据编号和待核实事项。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咨询时能够快速说明哪些日期段已能对应、哪些项目还需补充材料,并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等于对过错或赔偿金额作出结论。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条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咨询前可以把病历是否完整、费用项目是否有病历依据作为待核实问题提出,由律师结合材料判断,不宜自行认定存在伪造、篡改或过错。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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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