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北京就工伤赔偿事项进行律师咨询,建议按三个程序阶段把材料分组:工伤认定阶段对应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对应完整病历、诊断资料和复查记录;待遇核算阶段对应工资、考勤和社保缴费材料。三组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混在一起提交,关键事实容易被淹没。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故发生时间、伤情现状、单位处理进度和目前所处的程序节点,再按下面清单逐项归集。
一、先分清三个程序阶段,材料用途各不相同
工伤赔偿不是单一程序。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该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一辖区内的受理机关,按上述条文确定。
工伤认定解决“是不是工伤”的问题;劳动能力鉴定解决“伤残程度、护理依赖和辅助器具需求”的问题;待遇核算解决“按什么标准支付、由谁支付”的问题。三个环节的受理主体、时间节点和材料形式不同。咨询前把材料按这三个阶段分开,律师才能判断当前应当先补哪一组。
二、工伤认定阶段:三项法定材料是主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这条规定可以直接转化为咨询前的准备动作。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要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建议单独写一页事故经过,按这四项列明,时间精确到日,地点写到具体场所,原因写清工作内容与受伤经过的对应关系。第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要覆盖入职时间、岗位、工资发放主体和管理关系,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一份,但没有书面合同时,第十八条明确把事实劳动关系纳入证明范围,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同事证言都可以用于说明用工事实。第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按第十八条提交;属于职业病的,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收到补正告知时,按书面告知列明的项目逐项对应准备,补正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这条规则的实际意义在于:补正范围以书面告知为准,咨询时可以把告知书一并带上,逐项核对还缺什么。
三、单位否认工伤时,举证责任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该条同时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条规则适用于单位明确否认工伤的情形。职工一方仍要先按第十八条完成材料提交,把事故经过、劳动关系和医疗诊断三项基础事实固定下来。咨询时可以把单位已经作出的书面答复、通知、聊天记录一并带上,用于说明争议点在哪里,是事故经过有分歧,还是劳动关系有分歧。
四、劳动能力鉴定阶段:病历按时间顺序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把鉴定时点与“伤情相对稳定”和“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两个条件联系在一起。咨询时可以直接说明目前治疗是否结束、是否仍在复查、功能受限表现在哪些方面。
鉴定阶段的材料以医疗记录为主,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影像检查报告、复查记录、诊断证明书。整理的目的是让受理人员能够连续看到受伤、治疗、恢复的过程,以及当前功能状况。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鉴定申请时对护理依赖程度、辅助器具需求的记录,会直接影响后续待遇项目,病历中相关描述建议保持完整,不自行删减。
五、工资证明:对应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资材料的用途,是核对“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一待遇的计算基础和停工留薪期的起止。可以准备的包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近12个月工资条或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奖金和补贴发放记录、考勤与加班记录。这些材料同时可以用于核对用工主体和用工连续性。工资构成的具体计算口径,条例该条未展开,需结合个案材料和受理机关要求另行核对,咨询时不宜只带一张总数证明。
停工留薪期的起止,通常与医疗机构的休假建议、复查记录相关,建议把病假条、休假证明与工资发放记录按月份对应排列,便于看出哪一段时间单位停发或减发了工资。
六、时限节点与费用边界
时限方面,第十七条区分单位30日申请和职工一方1年内直接申请两种情形,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該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咨询时说明事故日期和单位是否已申请,可以直接判断目前处在哪个时间段。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双方约定的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某一阶段的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劳动能力鉴定等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机构的规定另行核对,不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具体金额需以实际约定和受理机构告知为准。
七、材料分组核对表
| 材料组 | 主要证明对象 | 建议核对点 |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及事故经过 | 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 | 四项要素是否齐全,时间是否与医疗首诊记录一致 |
| 劳动关系证明 | 用人单位主体、岗位、管理关系 | 合同、工资流水、考勤、社保记录中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
| 医疗诊断证明 | 伤情及与事故的关联 | 首诊时间、诊断名称、复查记录是否连续 |
| 病历与影像资料 | 治疗过程、功能状况 | 是否按时间排序,手术与复查记录是否完整 |
| 工资与考勤材料 | 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 | 工资发放主体、发放月份与休假月份是否对应 |
| 程序文书 | 申请、补正、受理、决定进度 | 收件日期、补正告知内容、决定书是否留存 |
整理时以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事项为核对单位:单位名称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中是否一致;事故日期在首诊病历、单位报告、申请表中是否一致;工资发放月份与停工留薪月份是否能够对应。出现不一致时,先记下差异所在,咨询时说明差异形成的原因,不必自行改动原件。
结语
把材料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资与待遇三条线分开,再核对主体、日期和金额的对应关系,咨询时就能更快落到具体争议点上。目前尚需核对的事项包括:单位是否已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收到补正书面告知、治疗是否已进入相对稳定阶段、工资发放记录能否覆盖停工留薪期。就这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梳理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拨打4009003957,说明现有材料情况和程序进度,再确认需要补充的准备内容。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页: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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