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北京的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证据准备需要分成两条线并行推进:一条服务于事故认定,围绕当事人与车辆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成因与过错展开;另一条服务于赔偿主张,围绕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逐项对应票据和证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事故认定书本身要载明五类内容,这五类内容可以直接当作第一份核对清单;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准备材料前,建议先确认事故处在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还是认定书送达阶段,再决定先固定哪一类证据。需要就现有材料是否齐全、认定书记载与实际情况是否对应做一次梳理的,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故时间、当前程序节点和已取得的文书。
一、先确认程序节点,再决定材料的准备顺序
材料准备的时间节奏由程序节点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该条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这意味着,涉及人员受伤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会随鉴定意见确定时间顺延。当事人准备材料时,可以按“现场材料—检验鉴定材料—认定书及送达材料”的顺序分组,避免在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反复补充同一批材料。伤人事故符合条件且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前提是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
此外,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认定时限的中止:由于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收到中止告知书的,可以把它和后续文书一并保存,用于说明时间间隔的由来。
二、责任认定阶段:把认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当作核对清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五项内容对应五组待核对材料。第一项对应驾驶人的身份与驾驶资格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号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无证驾驶案件中,驾驶人是否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车辆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都属于这一项的记载范围,核对时建议把认定书上的记载与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行驶证信息逐条比对。第二项对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驶方向、路口信号灯状态、路面状况,可以用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来还原。第三项对应证据清单与成因分析,需要核对认定书列明的证据名称与实际能取得的材料是否一一对应。第四项对应过错与责任划分,规则依据在下文说明。第五项对应文书形式要件,签名、盖章、专用章、日期缺一不可,形式要件有疑问的应当记录并及时提出。
需要区分的是,无证驾驶这一资格瑕疵与具体驾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属于两个不同的待证事项。前者落在第一项基本情况,后者落在第三项、第四项的成因与过错评价,材料准备上建议分别固定,不宜从一个资格问题直接推导出责任比例结论。
三、责任划分的规则与对应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列明三种情形: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对应到材料上,主张对方存在过错并影响责任划分的,可以准备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目击证人联系方式与书面证言、现场刹车痕迹与散落物照片、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主张自身已履行报警、救助伤员、保护现场义务的,可以准备报警记录、通话记录、急救记录、现场等候处理的说明材料。上述材料的作用是服务于第六十条“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判断,实际责任比例仍以认定书及后续复核、诉讼程序中的认定为准。
四、收到认定书后的查阅、复制与材料固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据此,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做的动作包括:核对送达日期并留存送达凭证;在告知的权利、期限范围内决定是否申请复核;提出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请求;对取得的复制件逐页核对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页码是否连续、与认定书列明的证据名称是否对应。存在保密例外的材料无法取得复制件的,建议在材料清单中注明该项及原因,保留书面记录,便于后续程序说明取证范围。
对于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收到到场通知的,可以提前准备书面问题清单,围绕成因分析和证据来源提问,并将到场情况、答复内容记录下来。
五、赔偿材料:按损失项目分组,票据与证明相互对应
赔偿阶段需要的材料与责任认定阶段的材料用途不同。认定书解决的是当事人、经过、成因与责任划分,赔偿数额则要按损失项目逐项计算并由票据、证明支撑。以下分组属于整理建议,具体赔偿项目与标准需结合案情另行核对。
| 损失类别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医疗费 | 医疗费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就诊人、就诊时间与事故时间是否衔接,费用项目与伤情是否对应 |
| 误工费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休假证明 | 误工期间与医嘱休假期间是否一致,收入减少与事故是否对应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理协议、护理期限的医嘱意见 | 护理必要性与护理期间是否有依据 |
| 交通费 | 就医往返票据、转诊记录 | 出行时间、路线与就医记录是否吻合 |
| 残疾赔偿相关 |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 | 鉴定机构、鉴定时间、伤残等级与伤情是否对应 |
| 财产损失 | 车辆维修发票、定损单、施救费票据、物品损失清单 | 损失项目、金额与事故现场、定损记录是否对应 |
检验、鉴定材料在两个阶段都会用到。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因此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既影响认定书出具时间,也影响赔偿阶段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期限的核算起点。建议把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送达或领取记录放在同一组,核对鉴定事项、鉴定时间与认定书载明的时间线是否衔接。
六、特殊情形下的材料差异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依据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这类案件中,书面申请及提交时间需要单独留存。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依据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取得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的,赔偿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基础需要通过现场照片、监控、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补足,材料分组时应把“证明已载明事实”与“需另行举证事实”分开列明。
对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涉及身份待查的,补充说明也属于应当留存的材料。
七、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围绕北京无证驾驶交通事故的证据准备,落地时可以按以下顺序自查:事故当前处于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认定时限中止还是认定书已送达阶段;认定书是否按第六十四条载明五项内容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送达日期与告知的复核、调解、诉讼权利期限是否记录完整;已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是否与认定书列明的证据名称对应;损失票据与误工、护理、就医记录在人员、期间、金额上是否相互衔接。本文所引规则来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未涉及地方性处理细则、保险条款与具体赔偿标准,这些内容需结合案件材料另行核对。对认定书记载有异议、需要评估复核申请或赔偿材料完整性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携带认定书、送达凭证和现有票据清单说明情况。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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