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唐山车祸赔偿中的律师费用,先要把三笔钱分开:律师服务费、医疗费票据对应的损失、诉讼费。律师服务费以收费合同和律所出具的合法票据为核对主线;医疗费票据跨院且付款主体不同时,需要向律所问清票据梳理、归集和比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按什么口径计费,以及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部分和救助基金垫付款项如何从向侵权人主张的损失中剔除。
一、律师服务费本身怎么核对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所制定标准时,会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因此,唐山车祸赔偿案件中没有可以直接照搬的统一价,核对对象是书面收费约定与实际收费凭证是否对应。
同一份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核对时可以逐项比对:合同签约主体是否为律所、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是否合法、票据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和金额是否一致。这部分核对的是律师费本身,与医疗费票据不是同一件事。
二、跨院且付款主体不同,票据核对要问清什么
医疗费票据的核对,建议按“医院—付款主体—支付性质”三层归集。跨院部分,逐张记录出具医院、就诊时间、费用项目、金额和原件持有人;付款主体部分,区分伤者本人自付、家属代付、单位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等情形。
这一区分直接影响可主张的损失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据此,核对时要问清哪些票据已由上述基金支付、支付金额是多少、有无结算单或分割单,这部分不宜重复计入向侵权人主张的医疗费。
咨询时可以向律所问清以下票据核对工作:跨院票据的归集与排序是否在委托范围内;与医保、工伤结算单的比对由谁完成;是按件、按小时还是打包计费,计费基数是否包含票据梳理;需要客户提供原件还是复印件,原件何时退还;后续追加医院或出现新的付款主体时费用如何调整。
三、把核对范围写进书面约定
建议在咨询阶段先自行列一份票据清单,按医院、付款主体、金额、基金支付情况分组,作为评估工作量的基础;再与律所协商票据核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核对时与律师费分列。本次资料未提供唐山地方收费标准,具体金额以双方收费合同约定及律所出具的合法票据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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