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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答辩状代写注意事项:被告答辩重点写责任还是赔偿?

被告答辩不能只在“责任”和“赔偿”之间二选一。责任划分是赔偿的前提,赔偿范围是责任的结果,答辩状的重点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过错内容以及被告对认定书的异议理由。

被告答辩不能只在“责任”和“赔偿”之间二选一。责任划分是赔偿的前提,赔偿范围是责任的结果,答辩状的重点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过错内容以及被告对认定书的异议理由。较为稳妥的安排是:先核对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过错分析,再针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和证据逐项回应;责任认定争议大的案件,责任部分着墨更多,责任清楚而损失争议大的案件,赔偿部分着墨更多。在天津法院应诉、准备代写答辩状的当事人,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把认定书内容与原告证据做一次初步梳理。

一、责任是赔偿的前提,两条规定决定了答辩的基本顺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列明三种情形: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此外,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这一条说明,事故认定中的责任比例直接对应过错程度,而过错程度又会影响民事赔偿中责任比例的划分。答辩状如果只谈赔偿数额、不触及责任基础,法院一旦采信认定书的责任结论,赔偿部分的抗辩空间会被大幅压缩;反过来,只否定责任、不对原告的损失证据提出具体意见,也会放弃可以核减的赔偿项目。两类内容在答辩状中承担不同功能,需要按案件情况分配篇幅。

二、针对事故认定书,答辩状可以核对哪些内容

事故认定书是答辩时必须逐项核对的文书。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第六十五条则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同上网址)

据此,答辩状的核对对象可以落在几个具体位置:认定书是否载明第三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还是只写结论未写分析;第四项对过错的表述与被告实际行为是否对应;文书是否有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及事故处理专用章;送达时间与权利告知是否留有记录。被告一方还可以依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事故处理证据材料,用于判断认定书所依据的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等材料是否完整。这些核对指向的是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完整性,不涉及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事故认定书的地位需要放在证据规则中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转载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答辩状对认定书提出异议时,宜针对上述载明事项逐项说明理由,并指出需要调取或核对的证据材料,而不是笼统表示“不认可”。

特殊情形也会改变答辩的着力点。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同上网址)仅出具事故证明时,按第六十七条列明的载明事项,其中不包括责任划分结论,此类案件的答辩更需要在诉讼中围绕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展开论述。

三、赔偿部分:围绕原告的举证责任组织内容

赔偿部分的答辩,核心是审查原告主张的每一项损失是否有对应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同上转载网址)

答辩状可以按原告的请求项目分组回应:医疗费对应病历与票据,误工损失对应收入与误工期间的材料,伤残相关主张对应鉴定意见,财产损失对应维修或评估材料。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结合第六十六条列举的证据种类,说明异议针对的是鉴定依据、检材来源还是结论本身。此类意见的提出方式和期限,以受理法院的举证通知与庭审安排为准。

四、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核对时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是否载明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是否有交警签名或盖章及专用章 逐项比对,记录缺项
送达记录与权利告知材料 送达时间、是否告知复核、调解和起诉的权利与期限 与收到日期对应
事故处理证据材料复制件 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等是否完整 涉及保密、隐私的部分按第六十五条例外处理
起诉状与证据目录 原告诉请项目及各项证据 按项目分组,标注缺证项
病历、票据、鉴定意见 损失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理性 与诉请金额逐项对应
保险单与投保信息 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范围 与责任比例结合判断

以上清单属于整理建议,用途是帮助把答辩意见落到具体材料上,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必须提交的材料范围。

五、代写答辩状的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代写答辩状属于可以协商纳入服务范围的具体事项,可与律所沟通是否包含阅卷、证据梳理、出庭等环节,以及如何计费,最终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按规定收取,这两类费用不属于律所服务费,代写答辩状的服务费与它们分别计算。案件在天津法院应诉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以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载明内容为准,收到材料后应先行核对日期。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答辩重点的最终确定,还取决于三项待核实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指向哪些损失项目;事故认定书对被告过错的表述与被告掌握的事故经过是否一致;被告一方是否已复制事故处理证据材料。这些内容核对清楚后,责任部分与赔偿部分的篇幅分配才有实际依据。需要就天津交通事故答辩状的代写范围、材料梳理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沟通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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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答辩状代写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