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处理,报案驾驶人与使用人陈述不同核什么

在北京处理涉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报案驾驶人与车辆使用人陈述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重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尤其是对“车辆由谁使用、事故发生时由谁驾驶”这两项事实的证据固定情况,谁是否有驾驶资格本身并非首要核对对象。

在北京处理涉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报案驾驶人与车辆使用人陈述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重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尤其是对“车辆由谁使用、事故发生时由谁驾驶”这两项事实的证据固定情况,谁是否有驾驶资格本身并非首要核对对象。责任划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区分三种情形: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有过错的,按行为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先看责任划分的规则依据

第六十一条列举了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并按资料所述,无证驾驶不在该条列举的两项全部责任情形之内。因此,在仅有陈述差异、尚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还不能直接得出某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结论;责任仍需回到第六十条的“行为作用+过错严重程度”上,由调查取得的证据支撑。陈述不一致本身是待查事实,并非认定依据。

二、认定书与证据材料分别核对什么

按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核对时可以逐项对照:报案驾驶人的陈述、车辆使用人的陈述,分别落在哪一项事实之下,认定书采信了哪一份、依据什么证据采信。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这一环节是核对陈述差异如何被证据固定的主要途径。

建议按同一事项分组比对,以下几点均属于整理方法,并非法定提交清单:

  • 车辆使用关系:车辆由谁管理、使用,报案人与使用人对借用、委托、雇佣等关系的说法是否指向同一时间段;
  • 驾驶行为:事故发生时驾驶位置、行驶路线、车辆操作由谁完成,两份陈述在这些点上的具体出入;
  • 时间节点:陈述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及陈述内容前后是否发生变化;
  • 证据来源:认定书所引证据与调取到的证据材料能否一一对应,同一份证据在两份陈述中是否被作不同解读。

三、程序节点上可留意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陈述不一致且涉及驾驶主体争议的案件,这一环节通常与核对直接相关。第六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中止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对认定不服的,第六十五条已告知复核权利与期限;第七十九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备案。

需另行核对的是:无证驾驶对应的行政处罚规定,本次资料未包含,不宜据上述条款推导处罚种类或幅度。上述条文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处理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