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租地建房二十载,一纸告知让拆除
本案申请人刘利华系北京市 XX 区 A 镇曙光村村民,2005年1月 ,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与案外人张强签订《租占废坑协议》,将村内废坑西头部分通过投标租赁给张强,约定张强可建房、经营或转租。同日,张强与刘利华签订《转租废坑塘协议书》,将承租废坑的一部分转租给刘利华,租期50年,且协议明确约定刘利华可在承租区内建设民用住宅。协议签订后,刘利华按约定在案涉地块建设二层房屋,于2005年建设完毕并使用至今。
2025年9月,A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工作中发现案涉房屋,随即向曙光村村委会发送《协查函》,核查房屋土地性质、建设手续等相关情况。村委会回复称案涉房屋为刘利华建设,未办理建房报备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并于2025年9 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案涉集体土地并拆除地上物。
2025年9月26日,A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刘利华作出《告知书》,认定案涉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构成违法建设,要求刘利华在送达之日起 2日内自行清空搬离,逾期将启动处置程序,相关法律责任及费用由刘利华自行承担。同日,曙光村村委会亦向刘利华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其9月28日前腾空物品、自行拆除房屋。2025年11月2日,案涉建筑物被拆除。
刘东华不服,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帮助维权,并于2025年10月17日向北京市 XX 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A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告知书》。
律师助力:申请行政复议
接受刘利华的委托后,商瑞超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开展了全面、细致的代理工作。商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的影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此本案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告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案涉《告知书》前没有收到任何事先告知文件,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另外,《告知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无权要求处置中请人房屋,案涉《告知书》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告知书》仅为过程性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告知书》系“过程性、准备性”的事前告知行为,不具有终局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该文书并非行政处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目的是依法处置违法建设,保障村庄规划秩序。
复议结果:确认《告知书》违法
经审理,复议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涉案房屋由刘利华于2005年建设并使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曙光村委会已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收回涉案土地,并于2025年9月26日向刘利华发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告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搬离;
2025年11月2日,涉案房屋已被拆除。
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 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 涉案建设虽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曙光村委会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启动集体土地收回工作,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等程序,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鉴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本案《告知书》已无撤销内容,故确认该《告知书》违法。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本案中,商瑞超律师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受理标准,精准指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职权不清、法律依据缺失等问题,成功促使复议机关确认《告知书》违法。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但复议决定为申请人后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基石,任何行政行为都不能绕过法律程序“走捷径”。 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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