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医疗纠纷调解、准备签署调解协议时,签字前应把四类事实核对清楚:谁有权代表患方和医疗机构签字;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能否查阅复制;协议列出的赔偿项目与计算口径是否有材料支撑;协议写明的放弃范围是否覆盖后续治疗和伤情变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条件;在特定情形下,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调解协议的具体效力、撤销和司法确认问题,需结合调解组织与协议文本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供医疗纠纷咨询入口,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签字主体和授权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调解协议中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通常是医疗机构,签字人应是医疗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患方签字人则要区分患者本人和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该条规范的是诊疗中的知情同意,调解协议签字授权需另行核对授权文件。
建议在签字前核对: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明;近亲属代为处理的,核对亲属关系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医疗机构方签字人的授权文件;协议首部各方名称与病历、缴费凭证上的主体是否一致。上述材料用于确认签字人能否代表相应主体作出处分,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协议生效的法定条件。若授权范围只写“了解情况”而未涉及“签署协议、领取款项”,建议先补正或要求授权人到场确认。
二、病历资料:核对“依据什么谈”
病历资料是判断诊疗过程、过错线索和损害后果的基础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签字前可以重点核对同一就诊期间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连续完整,页码、签名、时间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解决的是过错推定问题,赔偿范围还要结合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事实核对。调解中可以协商,不必然先完成过错鉴定;签字前了解病历是否完整,有助于判断协议金额是否有相应材料支撑。
如果发现病历缺页、修改痕迹或与费用清单不一致,建议在协议签署前书面提出,保留已取得的病历复印件和提交记录。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等情形,法律规定了推定过错的后果,但具体责任范围和赔偿数额仍需结合证据判断,不宜仅凭单一情节直接推算。
三、赔偿项目:核对“赔什么、怎么算”
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可以对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口径逐项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二条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收入数据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些条文提供的是诉讼中的计算口径。调解协议可以协商确定金额,若协议参照诉讼口径计算,建议写明采用哪一年度、哪一统计口径,以及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对应依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具体计算条文本次资料未展开,协议涉及这些项目时,需另行核对费用票据、出院记录、医嘱、收入证明等材料。本次资料也未提供天津当地具体赔偿金额或收费金额,无法给出具体数字。
| 核对对象 | 可核对材料 | 用途 |
|---|---|---|
| 签字主体 | 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医疗机构授权文件 | 确认签字人能否代表各方 |
| 病历资料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 核对诊疗过程与过错线索 |
| 赔偿项目 | 费用票据、出院记录、伤残鉴定意见、收入证明 | 核对协议金额与项目是否对应 |
| 协议文本 | 协议草案、附件清单、支付凭证 | 核对放弃范围与支付安排 |
四、协议文字:核对“签后放弃什么”
协议草案中建议逐项写明赔偿项目、对应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收款账户,避免只写“一次性赔偿若干元”而不列明构成。对伤情尚未稳定、后续治疗尚可预估的情形,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后续治疗相关费用是包含在赔偿总额内,还是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两种写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签字前应结合伤情和协议全文核对。
协议如写“一次性了结”或“放弃其他请求”,建议同时核对放弃的具体范围:是仅针对已列明的赔偿项目,还是包括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伤残变化等事项。该文字如何解释、是否影响后续主张,需结合协议全文和具体情形判断,本次资料未直接规定调解协议的生效、撤销或司法确认条件。对口头承诺,建议写入书面协议或附件;对空白条款、未填写金额和日期的地方,签字前应要求补全。签字后保留一份原件及支付凭证,便于后续核对。
五、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在天津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前,可以整理病历复印件、费用票据、调解方案、协议草案、授权文件和支付凭证,按“主体—病历—赔偿项目—放弃范围”分组。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协议审查、参与调解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按相应程序规定处理。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具体收费金额,不能给出报价,也不存在可确认的统一价格。
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前,建议把签字授权、病历完整、赔偿项目、放弃范围四项材料放在同一张核对表上,逐项与协议文字对应;对伤情可能变化或后续治疗尚未结束的,协议文字要留出可核对的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紧急医疗需求应优先就医;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可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了解援助渠道。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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