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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注意事项:平台信息披露怎么申请

在天津处理网络侵权并考虑委托律师时,“平台信息披露”先要区分目标:要求平台删除、屏蔽侵权内容,要求平台提供涉嫌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信息,三种需求对应的法律条件和材料并不相同。

在天津处理网络侵权并考虑委托律师时,“平台信息披露”先要区分目标:要求平台删除、屏蔽侵权内容,要求平台提供涉嫌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信息,三种需求对应的法律条件和材料并不相同。要求平台处置侵权内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发出书面通知;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损,可以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的赔偿规则;至于诉讼中调取平台掌握的涉嫌侵权用户注册信息的具体申请程序,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向受理机关或承办律师另行核对。带着侵权页面、已发通知、平台回复和权利基础材料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可以把“通知怎么写、平台是否处理、后续是否诉讼”拆开核对。

一、先分清:要平台“处置内容”还是“提供信息”

网络侵权场景中的“平台信息披露”并不是一个单一程序。权利人可能希望平台删除侵权帖子、断开侵权链接,也可能希望平台告知发布侵权内容的用户是谁,还可能希望平台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项目标对应的法律依据不同,不能把“通知平台删除”直接等同于“要求平台披露用户身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确认网络侵权的一般责任基础,但没有规定平台必须向权利人披露用户身份信息。真正涉及平台处置义务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它规定的是“通知—必要措施”路径,而不是平台披露路径。

因此,在天津咨询或委托律师时,建议先向承办律师说明:拟处理的是哪个平台、侵权内容是什么、希望达到什么结果、此前是否已向平台投诉、平台如何回复。城市只是咨询场景,不改变上述全国性规则的适用;具体受理法院对材料格式的要求,需另行核对。

二、要求删除、屏蔽:按民法典通知规则准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该条原文,通知的法定内容包括两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知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的目的是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拟委托律师处理的事项,建议把“发通知”和“诉讼”分开核对:通知阶段可以准备侵权页面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截图或录屏、权利基础材料、权利人身份材料,以及此前向平台投诉的记录;诉讼阶段则需另行核对管辖、证据保全和调取平台信息的具体程序。通知内容建议与侵权页面一一对应,写明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的具体链接,并保留发送记录和平台回复。上述做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经顺序。

三、消费者场景: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时的路径

如果纠纷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

该条的适用前提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它规定的是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条并没有规定一个适用于所有网络侵权的“平台信息披露申请程序”,也不能据此要求任何平台在任何情形下都必须向权利人披露涉嫌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消费者场景中可以核对订单、支付记录、商品页面、平台客服回复,以及平台是否能够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该条的对象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是涉嫌侵权用户的注册身份信息,引用时不宜扩大适用范围。

四、委托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以下材料用于帮助承办律师判断侵权内容、权利基础、通知是否合规以及平台处理情况,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使用时的注意点
侵权页面链接、截图或录屏、发布账号、发布时间 侵权内容是什么、由哪个账号发布、是否仍在传播 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和连续记录,截图注明取得时间
权利基础材料,如著作权登记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合同、授权文件 权利人身份、权利范围、侵权比对基础 按权利类型核对,不必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
已发出的通知、平台投诉记录、平台回复 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是否转送或处理 保留发送凭证、工单号、回复时间和处理结果
损失证据,如交易记录、流量或经营数据、修复费用凭证 损害范围及与侵权行为的关联 损失计算方式需结合具体案情说明
平台用户协议、投诉渠道页面、平台主体信息 通知对象、平台规则和投诉入口 平台规则不能替代法律规定,二者对照核对
消费者场景中的订单、支付记录、商品页面 是否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平台能否提供销售者信息 仅适用于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相关的场景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核对权利基础与侵权内容的对应关系,再核对通知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内容要求,然后核对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及回复时间,最后根据损害后果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诉讼。这个顺序用于整理事实,不是法定程序顺序。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律师处理此类事务时,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工作范围:代为起草并发出通知、代为向平台投诉、固定侵权证据、代理诉讼、申请调取平台信息等事项,分别标注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交付成果、沟通方式和完成节点。对“申请调取平台信息”这一项,因具体程序要求需结合受理机关核对,可以在合同中先约定由承办律师根据事实和程序要求提出方案,不宜在事实未核清时要求承诺结果。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不是同一类支出。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付款节点,以及发通知、平台投诉、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是否分别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协商并在合同中列明;诉讼费、公证费等是否发生、由谁垫付、最终如何承担,按实际程序和约定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的依据,不能给出统一价格或免费承诺。

六、常见误区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第一,把“通知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当成“申请平台披露侵权人身份”。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通知包含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是权利人发出通知时应当提供的内容,不是平台向权利人披露对方身份信息的义务。

第二,认为平台收到通知就必须披露用户注册信息。现有条文规定的是平台转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未及时采取措施时的责任,没有规定平台接到通知后一律向权利人披露用户身份。具体能否调取、通过什么程序调取,需另行核对。

第三,在非消费者场景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该条适用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主体和场景均有范围。

第四,用《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平台披露用户身份信息。该条规范的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披露,不是用户注册信息的披露。

第五,只发口头投诉、不保留通知和回复记录。通知内容、发送时间、平台处理过程都会影响后续对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该条适用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认定,通知和平台处理记录可以作为核对材料,但不能仅凭已发通知直接得出连带责任结论。

平台信息披露的申请,落到操作上就是先定目标、再备材料、后选路径: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按通知规则准备;消费者索赔,核对平台能否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调取涉嫌侵权用户身份信息,则需结合具体程序另行核对。天津咨询场景中,建议把平台名称、侵权链接、通知记录、平台回复和拟委托事项列成一页事实清单,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沟通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哪些费用另行发生。涉及正在发生的紧急侵害或人身安全风险,优先使用平台紧急处置和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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