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因人身伤害主张赔偿,材料准备的落点可以分成两条线:伤情一侧归入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和鉴定意见等能说明伤情来源、治疗过程与后果的文件;费用一侧归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处方和费用明细,再按赔偿项目逐项配对。归类的实际作用,是让每一笔支出都能对应到一项赔偿项目、一段诊疗记录和一份票据,便于自己核对,也便于对方或办案人员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分组和缺口核对做沟通准备。
一、先定归类的坐标:按赔偿项目分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条给出了赔偿项目的清单,材料就可以按这份清单分组:一组对应“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组对应“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构成残疾的,另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按项目分组的好处是,每一组都能立刻看出缺什么——医疗费缺明细清单、误工费缺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护理费缺护理人数意见,缺口一目了然。按纸张类型分成“发票一摞、病历一摞”,往往看不出某张票据对应哪次就诊、哪项诊断。
二、伤情一侧的材料:解决“程度和期限”
伤情鉴定材料与医疗票据承担的功能不同。鉴定意见主要解决“程度和期限”问题,票据主要解决“花了多少”问题,建议分开存放、分别编目,再用一张对照表把两者连接起来。
鉴定意见在赔偿计算中的作用点,可以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几处规定看出来:
关于误工时间,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与鉴定意见直接相关,因此鉴定意见书上的日期、结论需要与其他材料上的日期相互对应。
关于护理,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并明确“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如需突破一般情形,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就是需要归档的材料。
关于营养费,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伤残情况与医疗机构意见,分别对应鉴定材料和病历材料。
关于残疾赔偿金,第十二条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为计算基础,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并对六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上作了递减规定。是否达到伤残等级、等级为几级,需要以鉴定意见为准;轻伤、轻微伤这类伤情程度表述与伤残等级属于不同层面,其具体含义和在其他程序中的意义,需结合鉴定意见与办案机关的认定另行核对,本文只处理民事赔偿的材料归类。
归类上的建议是:把鉴定意见与它所依据的病历资料放在同一组,按同一伤情、同一诊疗过程对应;再把鉴定意见中涉及误工时间、护理期限与人数、伤残等级的内容分别摘出,挂到对应的赔偿项目下。这样做的用途是,核算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时不必反复翻找原件。
三、医疗票据一侧:三层归法
医疗费是票据最集中的一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一条提供了三层归类思路。
第一层,按凭证组合归类。收款凭证需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结合使用,单张发票说明不了治疗内容。建议每一笔医疗费都配齐“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处方或医嘱+对应病历页”,四者日期、项目、金额能够相互对上。
第二层,按就诊阶段归类。院前急救、门诊、住院、复查、康复治疗各成一组,同一阶段的材料放在一起。住院部分另有住院费用总清单和住院天数记录,这两项在后面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时还会用到。
第三层,按费用性质归类。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后续治疗费分开列表。第六条明确,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把已发生与后续治疗费混在一张表里,容易造成重复计算或漏项,建议分表登记,后续治疗部分注明依据的是医疗证明还是鉴定结论。
外购药、康复费、整容费这类项目,第六条对必要性和适当性有相应表述,材料上建议保留医嘱或处方、购药凭证、费用明细以及能够说明用途的记录。至于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争议,第六条把异议方的举证责任写明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材料准备齐全可以减少争执,但不必为每一笔费用另行制作说明文件。
四、与票据配套的其他费用材料
医疗费之外的项目,材料形态各不相同,需要单独核对。
误工费依据第七条,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部分区分三种情形:“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三种情形对应不同材料:固定收入对应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或纳税记录等能够显示实际减少的材料;无固定收入对应最近三年的收入材料;无法举证近三年收入状况时,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参照计算,这是一条计算路径,材料准备时可以按自己属于哪种情形先行对号。
护理费依据第八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材料上对应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三块,雇佣护工的另需护工费票据。
交通费依据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一条对材料的要求很具体,票据要能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对上,建议按就诊次数分组粘贴,并在旁边注明当次就诊的日期和机构。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第十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该条同时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北京的具体补助标准本次资料未列明,需另行核对。
营养费依据第十一条,需要伤残情况与医疗机构意见两项支撑。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示例) | 能核对什么 | 依据 |
|---|---|---|---|
| 伤情与诊疗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 | 伤情来源与治疗过程、误工时间、护理期限与人数、伤残等级 | 司法解释第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
| 医疗费 | 医药费与住院费收款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处方或医嘱、外购药凭证 | 实际支出数额与治疗项目的对应关系 | 司法解释第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 误工 | 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收入减少的发放记录、最近三年收入材料 |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情况 | 司法解释第七条 |
| 护理 | 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工费票据、机构关于护理人数的意见 | 护理人数、期限与计算标准 | 司法解释第八条 |
| 交通 | 正式票据,按就诊次数整理 | 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 | 司法解释第九条 |
| 伙食补助与营养 | 住院天数记录、医疗机构意见 | 住院天数、营养必要性 | 司法解释第十、十一条 |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步骤,可按自己手头材料调整:
第一步,按时间排出诊疗主线,写清每次就诊的日期、机构、科室、诊断与处理,形成一张时间表。第二步,把每张票据挂到某一次就诊上,做日期、项目、金额三对照,对不上的单独列出待核实。第三步,把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时间、护理期限与人数、伤残等级摘出,分别对到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项下。第四步,整理收入、护理人、交通的辅助材料。第五步,列缺口清单,注明缺的是凭证、证明还是机构意见。
常见的问题集中在几处:票据与费用明细分离,只剩一个总额;交通票据的时间与就诊日期不符;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相配;护理人数超过一人但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后续治疗费与已发生费用混列。这些都属于整理层面可以自行修正的问题。
主要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为政府部门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赔偿数额最终要结合票据金额、误工与护理情况逐项核算,北京地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标准本文资料未列明,需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是否齐全、哪些项目还需补充证明做进一步沟通准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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