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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离婚诉讼律师咨询前如何确认管辖异议材料与离婚诉讼请求的分别准备

在沧州准备离婚诉讼咨询,管辖异议材料和离婚诉讼请求材料需要分成两条线各自准备。管辖异议材料回答的是“受诉法院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这一程序问题,需要核对的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是否属于离开住所地的情形;离婚诉讼请求材料回答的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等实体问题,需要核对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

在沧州准备离婚诉讼咨询,管辖异议材料和离婚诉讼请求材料需要分成两条线各自准备。管辖异议材料回答的是“受诉法院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这一程序问题,需要核对的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是否属于离开住所地的情形;离婚诉讼请求材料回答的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等实体问题,需要核对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的法定情形及对应事实。两者的证明对象、时间口径和用途都不同,混在同一份清单里,接待律师很难判断争议焦点落在哪里。面谈前若想先理清清单结构,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做一次口头核对,把哪些事实归入管辖、哪些事实归入判离先分开。

一、两份材料各自要证明什么

材料线 要回答的问题 核心事实 时间口径 对应依据
管辖异议材料 受诉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夫妻双方是否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住所地或被告居住地 以“起诉时”为基准点;经常居住地要求“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2022修正,2022-04-10施行)
离婚诉讼请求材料 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以及请求事项如何表述 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特殊主体的限制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2021-01-01施行)

这张表的作用是提示核对方向:同一段时间、同一份居住材料,在两条线里承担的任务并不相同,写材料时要分别说明它满足的是哪一个条件。

二、管辖异议材料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核对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据此,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迁移记录可以用来证明住所地在哪里。沧州作为咨询发生地,并不等于受诉法院就在沧州;要先确认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受诉法院是否对应,这一步建议以户籍材料原件为准。

第二步,核对经常居住地。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一条有两个要点需要落在材料上:一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是“至起诉时”仍在持续。可以用来辅助说明的材料包括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与租金支付记录、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社区或物业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子女在当地的就读材料等。这些属于整理建议,用途在于让“连续一年”这一时间跨度可以被核对;住院就医的地点依条文被排除在经常居住地之外,涉及就医记录的应单独标注。

第三步,核对是否属于离开住所地的情形。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按这一条整理材料时,先判断是一方离开还是双方离开,再看离开时间是否超过一年,最后看被告有没有经常居住地。双方均未离开住所地时如何确定管辖,属于一般地域管辖问题,本文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

管辖异议的提出期限、格式和提交方式,本文资料同样未涉及,应以受诉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载明内容为准,向具体法院核实后再定稿。

三、离婚诉讼请求材料的分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原文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这条组织材料,可以分成四组:

  • 身份与婚姻关系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记录、双方身份信息,用于确定请求主体和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 法定情形组:按第(一)至(五)项逐项对应。主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围绕登记查询、共同生活事实整理;主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围绕报警记录、就医材料、伤情照片、相关机构处理记录整理;主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围绕多次处理记录整理。每一项分别成组,避免把不同情形的事实混写在一段里。
  • 分居事实组:第(四)项要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要同时说明分居的起算时间、持续状态和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适用末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前提是此前已有不准离婚的判决,材料上要把该判决与之后的分居时间衔接起来。
  • 特殊限制组: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涉及这两类主体的,应在咨询时先说明身份与时间节点,再讨论请求如何表述。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请求事项的具体规则,本文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后再确定材料范围。

四、两条线容易混淆的地方

把“分居满二年”同时当作管辖依据。 管辖条文的连接点是“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判离条文的连接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两者的构成条件不同。同一段异地生活的时间可以分别用于两个问题,但要各自说明满足的条件,不能因为满足其中一个就推定另一个成立。

把居住事实直接写成感情破裂。 对方长期在外务工、租房居住,首先属于居住事实,能否对应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各项情形,需要按项核对。

把管辖异议写成对离婚请求的反驳。 异议针对的是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不解决是否准予离婚;离婚请求材料也不用于支持管辖主张。两类文书分开撰写,分别标注事实与依据。

五、咨询时的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收费方面,司发通〔2021〕87号文(2021-12-28成文)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也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同一文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付费用及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据此,管辖异议材料整理、证据目录编制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预设统一价格。

六、面谈前还需核对的事项

一是受诉法院的具体确定,包括沧州辖区内哪个法院受理、立案窗口对材料份数与形式的要求;二是管辖异议的提出期限与提交方式;三是是否存在现役军人一方、女方怀孕或分娩后一年内等特殊情形;四是各类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对应关系,尤其是户籍、居住、分居起算时间三类材料之间的时间能否相互衔接。上述事项中,本文资料未覆盖的部分需以法院送达材料和官方文本为准。

准备过程中如对材料归类仍有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围绕管辖事实与判离事实的分组、拟议委托范围与费用清单逐项核对后再行提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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