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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区知识产权律师咨询:权利基础、使用核查与委托要点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建议在咨询前,核对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文本、作品原件的交付与展览记录,以及商标代理委托文件中关于签署与实际履行情况的内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资料标注为6月1日施行的修正文本、末条原始施行日期保留,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资料注明2027年1月1日新修订法施行后须更新,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页面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资料列明来源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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