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与答复内容不对应时,先核对的不是复议申请书,而是行政机关针对你所申请事项作出并送达的那份书面处理文书,包括答复书、处理决定、告知书或补偿决定等。需要从这份文书本身确认三件事:它回应的是哪个申请事项、作出机关是谁、是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必须与这份文书对应;对应关系不清,后续管辖和受理判断都会受影响。
一、先核对答复文书本身
建议按文书的记载逐项核对,不必先判断谁对谁错:
- 作出机关与印章:文书落款单位、印章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属于你申请所指向的机关。
- 文号与作出日期:是否有正式文号,落款日期与送达日期分别为何时。
- 所回应的申请事项:正文是就你提出的哪一项请求作出答复,是全部回应还是只回应其中一部分。
- 结论内容:是明确同意、拒绝、部分同意,还是仅作告知、转办、释明。
- 救济告知:文书是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是否载明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核对完成后,再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与文书正文逐句比对:请求指向的行为,是否就是这份文书所载的行为;被申请人名称,是否就是文书落款机关。
二、为什么先核这份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以及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也就是说,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和被申请的行为三者需要在申请书中形成对应关系;而这份答复文书正是确定被申请人和被申请行为的原始载体。
同一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因此,如果答复内容与申请事项不对应,先核对文书可以判断问题出在“被申请人写错”,还是出在对行为性质的理解有偏差。
行为性质则决定能否进入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第五项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征地拆迁中的答复文书,如果实质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者对补偿申请作出的处理,就需要按该条判断是否属于复议范围;如果只是过程性告知或内部转办,性质认定会不同。
三、核对之后的处理方向
管辖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先确认文书落款机关,才能对应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是否复议前置需单独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第二项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如果答复文书涉及这类决定,属于应先申请复议再起诉的情形;是否落入该项,要结合文书所处理的权利内容判断,不宜仅因属于征地拆迁就一概认定复议前置。
咨询准备方面,可以按“文书—申请—比对”三组整理材料:答复文书原件及送达凭证、你此前提交的申请材料、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在比对表中并列写明申请事项、文书回应内容、落款机关、作出与送达日期。这样整理有助于把“不对应”落到具体条款和具体文字上,也便于判断是变更被申请人、调整复议请求,还是先行补充申请。以上为材料整理建议,具体主张仍需结合文书原文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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