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咨询中,“按申请件”和“按答复阶段”是两种不同的计费口径。先要问清的是计费单位覆盖了哪些工作、哪些动作需要另计,以及律师服务费与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法院诉讼费之间如何区分。就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本身,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能收取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书面约定的服务对价,本次资料未包含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或地方指导价,具体金额需要与律所逐项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计费口径与服务范围作前期沟通。
一、先把三类费用分开,再谈报价口径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中可能涉及的钱,至少有三个来源,性质并不相同。
第一类是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按这条规定,常规的依申请公开不产生政府收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是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前提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等制定,本次资料未收录具体收费标准,遇到实际收费通知时应另行核对依据。出处为国务院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第二类是律师服务费。它对应的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申请撰写、材料整理、期限跟踪、答复解读、复议或诉讼代理等服务,属于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没有律师收费的政府定价、地方指导价或律所报价,文章中不给出具体金额,也不把某一口径说成通行做法。
第三类是进入行政诉讼后可能产生的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条要求诉讼费按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具体金额和交纳方式需按该办法对应条款核对,本次资料未展开。出处为公开条文汇编(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把这三类费用分开,报价沟通才不会把“政府收的钱”“法院收的钱”和“律师的服务费”混在一张账单里。
二、“按申请件”报价,需要问清“一件”指什么
按申请件计费,通常以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计费单位。建议在咨询时把下面几项逐一问明:
一是“一件”的界定。是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交的一份申请书算一件,还是按申请公开的信息条目拆分计算。若一份申请书中列明多项信息,行政机关可能分别处理,工作量和计费单位是否随之变化,需要事先说清。
二是一件申请内的补正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补正可能发生一次,也可能不发生,撰写补正说明、整理补充材料是否包含在“一件”的费用内,建议在书面约定中写明。
三是答复作出后的后续动作。收到答复后,代为解读答复内容、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主张权利,是否属于同一件的工作范围,可以事先约定。若另行委托复议或诉讼,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按件计费的好处是总额相对固定,需要留意的是“件”之外的补充工作如何计价。
三、“按答复阶段”报价,需要问清阶段如何划分
按阶段计费,核心是把程序切成若干段落,分别对应工作量。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结构,直接影响阶段划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这条规定里有两层时间:一是20个工作日的基准答复期限,经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后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二是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这些环节会让“一个答复阶段”的实际跨度差别很大。
因此,按阶段报价时建议问清:
- 阶段如何划分,例如申请与补正、答复等待与期限跟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是否各自独立计费;
- 一个阶段内多次提交材料、多次沟通是否另行计费;
- 出现延长答复期限、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时,阶段费用是否调整;
- 阶段未走完即结束,例如申请人决定不再推进,费用如何结算。
这些内容属于双方可以协商的委托事项,建议写进书面约定,不宜只停留在口头。
四、答复类型不同,后续工作量不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形: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该信息或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已答复且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同一份申请可能得到上述不同答复,后续是否需要继续主张权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差别明显。咨询时可以把“不同答复类型分别对应哪些后续工作、是否另行计费”列入提问清单。这样按阶段报价才有可比性,也能避免把“答复送达”简单等同于“服务结束”。
五、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与提问顺序
材料整理属于可选准备,目的是让“件”和“阶段”落到具体日期和文书上。建议按同一申请事项归拢以下材料: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提交凭证。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提交方式不同,起算日期不同,保留凭证有助于核对期限。
- 补正告知书与补正材料,用于核对答复期限是否从收到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 行政机关的答复书、告知书及送达凭证,用于判断答复类型和送达时间。
- 与行政机关往来的其他书面材料。
提问顺序建议为:先问计费单位是“件”还是“阶段”;再问该单位覆盖哪些具体动作;接着问补正、延期、征求第三方意见等情形如何处理;然后问复议、诉讼是否另计;最后要求把计费方式、服务范围、付款节点和变更处理写入书面委托合同。以上为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或法定先后顺序。
六、书面约定里建议写明的几项内容
无论选择哪种口径,书面委托合同都可以考虑写明:计费单位与单价或总价;服务范围是否包含申请撰写、补正说明、期限跟踪、答复解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和法院诉讼费由谁承担、如何代缴;差旅、文印等实际支出的处理方式;付款节点与阶段成果的对应关系;委托事项变更时费用如何调整。
其中信息处理费是否实际发生,取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数量、频次的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签约前可以预留“按行政机关正式通知另行核对”的条款。
2026年作为年度咨询与材料准备的时间语境,不改变上述全国层面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收费、答复期限如何计算,仍以上述条例条文为准;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申请数量、信息复杂程度、是否进入复议或诉讼等因素,与律所逐项协商确定。
如果手上已有申请书、补正通知或答复书,希望进一步核对计费口径与服务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建议同时留意文书载明的期限,必要时通过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公共渠道获取帮助。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