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处理交通事故复核,新增监控和证人材料的提交时点与方式是有明确规则的: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新监控视频与证人材料属于这里所说的“主要证据”,建议在递交复核申请书时一次性编目提交,逐项写明该材料用于证明事故发生经过中的哪一环节,并与认定书已载明的证据形成对照。三日按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起算点是认定书送达之日,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围绕送达日期核对、原卷证据查阅、新证据编目和到场陈述申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材料梳理与程序衔接方面的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锁定三日的申请窗口和提交入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包含四个需要分别核对的信息点:起算点是“送达之日”,不是认定书制作之日;期间是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形式是书面申请,口头表达异议不构成有效申请;内容是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三项,缺一项都会影响审查的完整性。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新增材料应当尽可能在一次申请中提交完整,避免分散递交。
提交入口有两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部门应当通知原办案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两条路径都可行,选择哪一条更多取决于材料交接的便利程度。第七十三条同时明确,除逾期提交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二、新监控材料的整理重点:证明对象和来源说明
认定书本身要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这是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复核审查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判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是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内容。新监控的价值,就在于补足或校正原认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
整理监控材料时,建议围绕以下信息逐项写明:
拍摄位置与镜头朝向,说明画面覆盖哪条车道、哪个路口或哪一段路面;时间信息及其校准依据,说明画面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的对应关系;视频是否连续完整,是否存在中断、剪辑或只提取片段的情况;原始文件的保管人、提取人和提取过程,注明原始载体现由谁保存;画面中能够辨识的车辆、人员、灯光、路面痕迹等具体元素,以及这些元素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属于材料整理的编辑性建议,目的在于让审查人员能够快速判断材料与事故经过的关联,并非法定必交项目。视频文件的格式、份数、是否需要刻录光盘等事务性要求,可向受理复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
三、证人材料的整理重点:感知条件和陈述范围
证人材料的核心问题在于,证人是否在合适的位置、以合适的方式感知了事故经过。建议在书面证言中写清:证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证人与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亲属、同事、雇佣等关系;事故发生时证人所在的位置、朝向和视线条件;证人是亲眼所见还是事后听他人转述;陈述内容的具体时间、动作顺序和可确认的细节;是否愿意到场陈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据此,如果证人能够到场说明情况,可以在复核申请书中一并提出到场陈述的请求,并说明理由,例如证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目击者、书面陈述存在需要当面澄清的细节。是否召集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提出请求本身不产生必然召集的效果。
四、提交之前可以先查阅原卷证据材料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利用这项权利,可以在撰写复核申请前先核对原认定究竟采信了哪些证据、认定了怎样的事故经过,再判断新监控补充的是哪个时间点或哪个视角,证人材料回应的是哪一项事实认定。这样形成的复核理由更有针对性,也能避免提交与争议焦点无关的材料。
五、复核审查的内容与结论类型
第七十四条列明审查范围:“(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审查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七十六条则明确了结论类型: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认为存在“(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八条要求复核结论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
六、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建议核对和说明的内容 | 对应的审查事项 |
|---|---|---|
| 认定书及送达凭证 | 送达日期、签收方式,用以确定三日窗口的起算点 | 申请是否在期内 |
| 原卷证据复制件 | 原认定采信的证据种类、事故经过描述、原因分析 |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 新增监控视频 | 拍摄位置、镜头朝向、时间校准、连续性、原始载体保管人 | 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
| 证人书面证言 | 身份与联系方式、与当事人关系、所处位置与视线条件、感知方式、具体陈述 | 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
| 到场陈述请求 | 申请召集的理由、证人能否到场、需当面澄清的细节 | 复核审查方式的确定 |
七、仍需核对的事项
有三类信息需要在实际办理中确认:一是认定书的实际送达日期和签收记录,它直接决定三日窗口是否仍然开放;二是监控原始载体的保管状态和提取过程,它关系到材料能否被完整审查;三是证人是否愿意具名并到场陈述。河北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的具体窗口、材料份数和接收方式属于事务性安排,可向作出认定的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核对,程序规则适用上述全国统一规定。
如果对新监控的证明范围、证人证言的表述方式或者复核申请书的理由组织仍有疑问,可结合送达凭证和已有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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