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节点与委托阶段对不上时,先确认三件事:拟主张的赔偿项目里哪些依赖鉴定结论、案件当前处在哪个程序节点、委托范围是否包含鉴定申请与材料准备。这三项确认清楚,再谈由谁在什么时间提出鉴定、费用如何分担,顺序才不会颠倒。下面按可核对的事实与条文分别说明。
一、先分项目:哪些赔偿靠医疗证明,哪些靠鉴定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一条把医疗费拆成两层:已实际发生的部分以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为基础;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赔偿。因此,“要不要现在申请鉴定”这个问题,取决于你打算在哪一步主张后续治疗费。
第七条对误工时间的表述是:“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可见误工时间主要靠医疗机构证明,定残日只影响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情形下的计算截止点。
第八条则明确:“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数与定残后护理级别,都可能需要鉴定机构意见或医疗机构意见作为参照。
客户梳理材料时,可以按“项目—现有凭证—是否需要鉴定意见”三列做一张表,先看哪些项目凭病历、诊断证明、收款凭证即可支撑,哪些项目需要鉴定结论。这张表的作用是让委托阶段与鉴定节点的先后有事实依据,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的材料清单。
二、再对节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与定残日
上引第六条已把医疗费数额的基准点写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上;后续治疗费能否一并处理,又系于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是否确定其必然发生。第七条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截止点写在定残日前一天。两个节点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项目,需要分开核对,不能互相替代。
需要说明的是,鉴定申请在诉讼中具体何时提出、需要哪些手续、由哪一方提出,属于程序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应向受理法院或承办人员另行核实。可以做的准备是: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已有的检查报告按时间顺序归集,标注每份材料对应哪个赔偿项目、形成于哪个程序阶段,便于在确认节点时对照使用。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分开确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资料显示,其业务方向涉及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一般侵权、医疗纠纷等主题;资料同时说明,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就本题而言,鉴定申请的材料准备、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出庭质证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并以书面约定固定下来。
费用上建议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按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与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鉴定评估等支出属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记录,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和收取方标准为准,需进一步核实。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核对时可以要求把服务事项、阶段和对应费用写进同一份书面材料。
如需就程序阶段与材料准备作初步核对,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不替代委托约定,也不替代法院、鉴定机构的程序要求。
综上,衔接不上时先把“项目是否需要鉴定”“案件处在哪个节点”“委托是否覆盖鉴定环节”三件事逐项写清,再决定申请鉴定的时间与方式;涉及具体程序期限和收费数额的,以另行核实的书面材料和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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