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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咨询: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复与答复提供的批复文号不一致时计费工作怎么区分?

在吉林市申请公开征地批复,如果申请时写明的批复文号与答复所附文件的文号对不上,律师费用并不按“文号是否一致”来定价,也不存在因文号不一致而当然产生的法定收费项目。

在吉林市申请公开征地批复,如果申请时写明的批复文号与答复所附文件的文号对不上,律师费用并不按“文号是否一致”来定价,也不存在因文号不一致而当然产生的法定收费项目。需要区分的是三笔性质不同的钱: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费,仅在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由委托合同约定,取决于把哪些核对、申请、复议或诉讼工作纳入服务范围;进入诉讼后另有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文号不一致本身属于事实核对问题,可能影响工作量,但不直接决定计费标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先按“费用性质—工作范围—书面约定”三层核对,再判断哪些工作与本次文号差异有关。

一、先分清三笔钱,不要把行政机关收费与律师费混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这条规则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行为。它说明:正常提交一份征地批复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提供信息不收费;只有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这一例外出现时,才可能产生信息处理费。该费用不是律师服务费,也不因答复文号与申请文号不一致而自动产生。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本次资料未载明具体标准,实际遇到时需另行核对相应办法,不能套用其他地区或旧标准。

律师服务费则是另一层关系。它来自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书面约定,法律没有对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规定统一的律师收费金额或固定计费方式。文号不一致时,律师可能需要进行比对、发函、补正、再次申请、查阅原件,甚至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些工作是否纳入委托、按阶段计费还是按事项计费,需要看合同怎么写。不能因为答复文号不同,就推定律师可以加收费用,也不能推定律师必须免费处理后续核对。

进入诉讼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又不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条规则约束的是诉讼过程中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能反过来作为律师费的计价依据,也不能据此推算吉林市的具体诉讼费金额。实际诉讼费应按该办法及案件情况另行核对。

费用项目 收取主体 与本问题的关系 需要核对的对象
政府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 仅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可能涉及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 由委托合同约定,与工作范围、阶段、计费方式有关 书面委托合同、服务清单、计费条款
诉讼费 人民法院 进入诉讼后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处理 案件类型、诉讼请求、法院通知
鉴定评估、公证、差旅文印等 相应机构或实际支出 本次资料未涉及,不能预设为固定项目 另行核对,不以本文作为报价依据

二、文号不一致时,先做材料核对,再谈工作分项

文号不一致可能有很多来源:申请书中写错或漏写文号;答复引用的是另一份批复;同一地块涉及不同批次、不同年度的批复;批复文件本身有立项文号、批准文号、存档编号等多个编号;答复提供的是批复的节选或关联文件。仅凭两个文号不同,不能直接认定行政机关答复错误,也不能直接得出“必须重新申请”或“必须提起诉讼”的结论。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围绕同一征地事项做一次材料对照。

建议核对以下项目,用途是判断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份批复、差异出在哪个环节:

核对项 申请材料记载 答复材料记载 核对用途
申请书中写明的批复文号 逐字抄录 — 确认申请指向
答复所附文件标题及文号 — 逐字抄录 确认实际提供对象
批复机关 记载名称 文件落款 判断是否同一机关制作
批准时间 申请描述 文件落款日期 排除不同年度批次
征地地块、村组、范围 申请描述 文件正文 判断是否同一征地事项
项目名称 申请描述 文件正文 辅助识别同一批复
答复形式 — 提供文件、告知获取途径、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等 对应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不同答复情形
答复日期与送达凭证 — 答复书及签收记录 固定后续核对时间点

作对照时,建议把“申请所指向的批复”和“答复实际提供的批复”作为两个对象分别记录,不把不同地块、不同批次的文件混在同一栏。如果文号不同但地块、村组、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均指向同一份文件,差异可能只是编号引用问题;如果地块或批准时间明显不同,则需要确认申请到底指向哪一份批复,再决定是补充说明、再次申请还是要求更正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这条规定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记录不准确”,并且要经过有权机关审核属实。文号差异能否构成“记录不准确”,取决于核对结果,不能仅凭两个编号不同就下结论。该条也没有规定更正程序必须委托律师,或必须另行支付某种法定费用。

三、把“核对工作”和“程序工作”分开,再与律所谈计费

从费用咨询的角度,可以把可能涉及的工作分成两类,分别与律所核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这只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代表每项工作都必须做。

第一类是材料核对与沟通工作:比对申请书、答复书、批复文件、送达凭证;梳理文号差异出现在申请记载、答复引用还是文件本身;起草要求说明或补正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再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这类工作通常围绕事实和文书展开,工作量取决于材料数量和差异复杂程度。

第二类是程序性工作:如果核对后仍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属于另一些程序阶段。是否委托、是否另行计费、与前期申请工作如何衔接,应与律所书面确认。不要默认前期咨询费可以折抵后续程序费,也不要默认后续程序必然另行收费;两种安排都需要合同写明。

与律所沟通时,可以要求把以下内容写清楚: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文号比对和再次申请;是按件、按阶段还是按计时收费;差旅、文印、邮寄等实际支出是否另计;如果后续进入复议或诉讼,费用如何计算;委托终止或事项提前解决时如何结算。这些属于合同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没有吉林市统一律师收费标准,也没有具体律所报价,不能编造金额或承诺“全包价”。可以提出的问题是:“针对文号不一致的核对,你们建议做哪些工作,这些工作是否在现有委托范围内?”

四、需要另行核对的边界

文号不一致还可能涉及批复文件本身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是否属于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的某一种情形、是否涉及第三方意见或区分处理。本次资料只完整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部分条文,未提供吉林市地方性办理规程、征地批复的具体档案编号规则,也未提供任何律师收费标准和报价。因此,本文能够确定的是费用性质和核对方法,不能确定吉林市具体律师费金额、信息处理费金额或诉讼费金额。遇到实际争议,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行政机关答复文书、批复文件原件和法院通知为准,逐项核对后再判断费用归属。

如果核对后仍无法判断文号差异指向哪一份批复,或者需要确定某段工作是否属于已委托范围,可携带申请书、答复书、批复文件和委托合同,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紧急人身安全或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仍应优先通过相应紧急渠道和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处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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