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清单中证人证言与考勤表对岗位的记载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考勤表这类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原始记录,再核对证人证言;并把第一步落在“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同一期间”上。这是材料整理上的优先次序,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两者内容不同,也不当然说明其中一份虚假,需要先排除记载对象、期间和岗位口径不一致的可能。
一、先核考勤表,核的是记载对象和形成来源
考勤表通常由用人单位制作、保管,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一条的作用有两层:一是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二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核对考勤表时,可重点看:
- 考勤表记载的劳动者姓名、部门、班组是否与本人对应;
- 考勤表的统计期间与争议期间是否重合;
- 岗位一栏填写的名称,与证人所说的岗位是同一口径,还是“岗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内容”的差别;
- 考勤表有无制表人、审核人、公示或签认痕迹,是原始记录还是事后整理。
这些核对帮助判断考勤表能否作为该期间岗位情况的记录使用,以及是否需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原件或完整台账。
二、再核证人证言,核的是证言指向的岗位和期间
证人证言属于申请人自行提交的证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前出处)。据此,证言需要能说明来源和证人身份。核对时可以看:
- 证人是否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工作,是否在该期间与当事人有实际工作接触;
- 证言所述岗位,与考勤表所记岗位是不是同一时间段、同一工作地点;
- 证言内容是亲眼所见,还是转述他人说法;
- 证言对岗位的描述,与考勤表差异具体落在名称、职级还是实际工作内容上。
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同一岗位口径下比对,差异才有可能被解释清楚;如果期间或对象本身不同,两者并不构成真正的矛盾。
三、提交与咨询前的准备
在邯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法第二十一条,同前出处)。准备咨询时,可先按以下顺序整理:
- 列一张对照表,横栏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期间、岗位名称、工作内容、材料来源、形成时间;
- 考勤表注明是原件、复印件还是电子导出件,是否加盖公章或有制表人签认;
- 证人证言注明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及在岗时间;
- 标出两份材料真正冲突的具体条目,避免笼统写“岗位不一致”。
如另有劳动合同、岗位调整通知、工资表等书面材料,可与律师沟通是否纳入同一张对照表比对,以便把岗位争议落到具体期间和具体记载上。以上为材料整理建议,具体举证安排和主张方式需结合案情另行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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