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日与征收公告日接近时,建议先把材料分成三组期间分别对待:租赁关系本身的起止与履行期间、征收程序推进的期间、经营与建设合法性的形成期间。三组材料回答的问题不同,混在一起容易把“合同到期”“征收范围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计算”“临时建筑批准期限”几个时间点当成同一个日期使用。核对时,同一份材料只归入与它直接对应的那一组,并按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对齐日期。
一、先确认土地性质,再确定适用规则
厂房所在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决定了适用的规范不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四十七条。
这一判断直接影响“公告”指向的对象。国有土地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条例第十三条)。集体土地上,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现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应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意见;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两种程序中的“公告日”,对应的材料准备方向并不相同。
二、三组期间材料的分组与用途
第一组:租赁关系期间材料。 包括租赁合同及续租、变更协议,租金支付凭证,实际占有使用的凭证(水电、物业、门禁记录等),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这组材料用于确认租赁的实际起止时间、到期后是否续租或继续占有使用、实际使用人是谁。它与征收公告日接近时,重点在于把合同到期日、实际腾退日、公告日三个日期分别列出,而不是合并成一个“租赁结束时间”。
第二组:征收程序期间材料。 包括征收范围确定的相关文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方案公布与征求意见情况、补偿登记期限告知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装修、改建、用途变更的时间点需要与“范围确定日”“暂停通知载明的期限”逐项对齐。
第三组:经营与建设合法性期间材料。 包括纳税申报与财务报表、员工社保缴纳记录、订单与购销合同、厂房建设审批文件、临时建筑批准文件及其批准期限。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临时建筑是否“超过批准期限”,要按批准文件载明的期限对照具体日期判断,不能以租赁到期日替代。
| 材料 | 对应期间 | 可以核对什么 |
|---|---|---|
| 租赁合同、续租协议、租金凭证 | 租赁关系期间 | 起止日期、是否续租、实际使用人 |
| 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调查登记结果 | 征收程序期间 | 公告日、范围确定日、登记与签约节点 |
| 暂停办理手续的书面通知 | 征收程序期间 | 暂停期限的起算与届满(最长不超过1年) |
| 建设审批、临时建筑批准文件 | 建设合法性期间 | 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批准期限是否届满 |
| 纳税、社保、订单合同 | 经营期间 | 停产停业损失的经营基础与持续时间 |
条例第二十五条列明,补偿协议可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这些条文指向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如何分配,需结合租赁合同约定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应地方规则,建议另行核实。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整理上述材料时,可以按“同一事项一行、日期一列”的方式做时间轴,把租赁到期日、实际腾退日、征收范围确定日、公告日、补偿登记期限、临时建筑批准期限分别标出,并注明每份材料的原件来源。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律师能迅速看出哪一段期间存在争议、哪份材料缺失。
拟委托律师协助时,材料梳理、协议审查、补偿决定阶段的复议或诉讼代理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约定为准;诉讼费、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相应机构的规定另行发生,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无法给出报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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