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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诉讼律师咨询中,被诉行为文书有两份且编号不同时怎么确定起诉对象

确定起诉对象,依据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非文书编号。两份文书编号不同时,需要先区分它们对应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文本,还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前者被告仍为该行为的作出机关,后者则按各文书分别对应的作出机关确定。这一判断在天津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样适用,与受诉法院的管辖问题是两件事。

确定起诉对象,依据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非文书编号。两份文书编号不同时,需要先区分它们对应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文本,还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前者被告仍为该行为的作出机关,后者则按各文书分别对应的作出机关确定。这一判断在天津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样适用,与受诉法院的管辖问题是两件事。

编号不决定被告,作出机关才决定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条同时明确了两种需要区别对待的情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此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据此,两份文书即使编号不同,只要署名作出机关相同、处理的是同一相对人的同一事项,起诉时指向的被告通常仍是该署名机关。文书编号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检索用的标识,条文并未把编号作为识别被告的标准。若两份文书分别由不同机关作出,且各自处理不同事项,则应分别对应各自的作出机关;是否合并审理属于法院审理层面的安排,不影响起诉时按行为对应的机关列明被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两份文书并存时的核对顺序(建议)

建议先逐份记录、再横向比对,这样能较快判断两份文书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文本”还是“两个行为”。以下为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核对项 分别记录什么 能核对的问题
文书标题与文号 两份文书的完整名称、编号 编号差异是否对应不同文书类型
落款机关与印章 署名机关、印章名称 谁是作出机关,是否同一机关
作出日期与送达情况 落款日期、送达日期、签收或电子送达记录 两份文书的时间关系与对外生效情况
正文处理内容 相对人、涉及事项、处理结果、法律依据 是否针对同一事项作出同一处理
救济告知 载明的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 文书性质及后续程序衔接

比对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两份文书针对同一相对人、同一事项、同一处理结果,内容基本重合,只是编号或表述不同,此时重点核对哪一份已向当事人送达并对外产生效力,据此确定被诉行为和作出机关;两份文书各自处理不同事项或由不同机关作出,则分别确定起诉对象,并根据实际诉求选择起诉其中一份或分别起诉。若两份文书的署名机关、日期或内容存在明显不一致,建议保留原件并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编号大小或日期先后自行推定。

起诉状指向不清时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同条还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因此,两份文书并存、被诉行为指向尚需厘清时,可以在起诉状中写明两份文书的基本情况和拟起诉的行为,由法院依上述规定进行指导和释明后补正,这比自行猜测编号含义更为稳妥。(来源同上,第五十一条)

咨询准备方面,建议携带两份文书原件或清晰复印件、送达凭证(信封、签收记录、电子送达截图等)、相关的申请材料,以及如已经过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这些材料用于核对作出机关、行为内容和送达时间,帮助确定起诉对象;具体到个案应列哪一机关为被告、是否需要一并起诉复议机关,仍需结合文书内容和复议结果逐项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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