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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需要哪些材料: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过错证据怎么准备

在北京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维权,材料通常按三组准备:第一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材料,包括医疗记录、伤情照片、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证人信息;第二组是主体与监护关系材料,包括孩子和对方的身份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明;第三组是学校过错与处理过程材料,包括学校欺凌防控制度、事发当日制止与通知记录、认定处理记录、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心理辅导记录。准备前先核对两个前提:孩子事发时是否满八周岁,以及伤害是否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这两个前提决定学校过错由谁举证、向学校调取哪些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前就材料分组和调取范围作初步沟通。

一、先核对年龄与场所,确定学校过错的举证方向

学校过错证据的准备方向,取决于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这两条的适用范围核对:孩子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责任以“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免责条件,材料准备的重点是要求学校提供其已尽职责的证据,包括制度、值班巡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和事发处置记录;孩子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材料准备的重点转为主动收集学校管理缺失的证据。年龄以事发时的实际年龄为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与学校学籍信息可以相互核对。

场所条件同样需要核对。上述两条适用于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事发地点在校外、上下学途中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是否属于学校管理范围,需要结合活动组织者、接送安排和管理职责进一步核实。伤害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类情形需要同时固定第三人的身份、行为与学校管理疏漏两方面材料。

二、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材料:先固定时间线

建议以事发当日为起点,按时间顺序整理以下材料,并逐项注明来源和保管人:

  1. 事发经过材料:事发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起因和过程的书面说明;孩子本人的陈述尽量在其记忆清晰时记录,由监护人签字并注明记录时间。
  2. 视听与电子数据:学校监控、楼道和校门监控、手机拍摄的视频、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群聊内容、语音和短信。监控存在覆盖周期,建议尽早以书面方式向学校申请调取并留存送达凭证;电子数据保留原始载体,截图同时保留完整对话上下文和账号信息。
  3. 伤情与医疗材料: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检查报告和片子、住院记录、费用票据、心理科或精神科就诊记录。伤情照片建议连续拍摄,保留拍摄时间信息。
  4. 第三方记录:报警记录、受案回执、公安机关询问材料;如经过调解,保留调解记录和协议。
  5. 沟通记录:与班主任、学校负责人、对方家长的微信、短信、邮件、通话录音,以及书面函件和送达凭证。沟通记录可以核对学校何时知情、何时介入、如何处理。

这些材料分别核对不同事实:医疗材料核对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事实;监控和聊天记录核对行为发生的过程;沟通记录核对学校介入的时间和处理方式。整理时按同一事项归入同一组,避免把事发经过、就医经过和协商经过混在一起。

三、学校过错证据:围绕“制止、通知、认定、报告、辅导”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按该条实际要求,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请调取或核对以下材料: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文本;教职工防治欺凌培训记录;事发当日的制止和处置记录;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的记录;欺凌认定处理材料;严重欺凌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记录;对实施欺凌学生的管教记录。每类材料对应一项职责履行情况,可以用于核对学校是否及时知情、是否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是否组织认定、是否按规定报告。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类型,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压、侮辱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应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核对学校应当形成哪些书面记录,以及记录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申请调取时建议使用书面形式,写明申请调取的材料名称、时间范围、用途,保留提交和送达凭证。学校未提供或仅口头答复的,可以记录沟通时间、人员和答复内容,供后续程序核对。材料是否提供、提供范围如何,需结合学校实际留存情况进一步核实,不宜预设学校必然持有全部记录。

四、监护人一侧:先固定行为实施者与监护关系

涉及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监护人一侧的材料建议先固定两项事实:行为实施者的身份,包括姓名、班级、事发时年龄;该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包括监护人身份信息、日常接送和沟通记录。可以收集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报警记录、对方家长身份信息、协商记录和赔偿沟通记录。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法律条文,本次资料未收录,建议另行核对,本文不就该问题展开结论。

同时,如果对方主张受伤孩子自身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孩子是否存在还手、激化矛盾或未及时避险等情形,也可能成为材料核对的内容。相关事实同样建议按时间线记录,并保留证人信息。

五、材料分组与核对顺序

材料组 可以核对的事实 整理时的注意点
身份与年龄材料 孩子事发时是否满八周岁、双方监护关系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籍信息相互核对,标注事发时年龄
事实与损害材料 行为发生过程、伤情和就医经过 按时间线编号,电子数据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
学校处理材料 学校是否制止、通知、认定、报告、辅导 书面申请调取,保留提交和送达凭证
监护人一侧材料 行为实施者身份、监护关系、协商经过 与学校记录、报警记录对照同一主体和时间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确定事发时年龄和事发场所,再固定损害后果和医疗材料,然后按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逐项核对书面记录,最后整理对方监护人一侧的主体材料和协商记录。这个顺序有助于先判断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则,再决定向学校调取材料的重点。上述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内容

咨询前可以准备: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事发时间线说明、医疗材料清单、已取得的监控或聊天记录、与学校沟通的书面材料和送达凭证、学校已出具的任何书面答复。律师可以协助核对材料分组、判断学校过错的举证方向、起草调取材料的书面申请。委托律师整理和调取材料的范围、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另项费用,按受理机关通知和实际发生核对。

还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孩子事发时的准确年龄、事发地点是否属于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伤害是否涉及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学校已经形成哪些书面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归组、调取申请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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