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处理一起需要划分责任的交通事故,行车记录仪与证人证言的实际用途是:让交警在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时,有可核对的事实材料可用。这两种材料通过两条路径进入处理程序:事故现场调查阶段,尽快把原始视频文件、证人身份和联系方式提交给办案交警,并请求记录在案;认定书送达后,按程序查阅、复制、摘录在卷的证据材料,核对视频与证言是否被采纳、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是否与材料内容一致。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两种材料提供的是事实基础。涉及视频提交时点、证人保密处理、复制材料范围等具体操作,可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说明事故阶段与手头材料,再决定下一步准备什么。
责任划分的判断标准决定两种材料各自对准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则把责任划分落在两个变量上:行为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行车记录仪的作用集中在第一个变量,它记录的是通行状态、车辆相对位置、信号灯显示、避让动作和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言在这两个变量上都可能起作用,尤其是视频拍不到的角度、光线条件、车辆盲区、当事人事发时的状态,以及事发后是否有移动车辆、离开现场等行为。两种材料都不能替代交警的认定,它们的作用是把认定所依据的事实固定下来。
行车记录仪:提交原始文件,卡住制作认定书的时间窗口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十日和五日这两个节点决定了行车记录仪的处理节奏——等认定书出来再提交,取证阶段已经结束。
具体做法上,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提交原始文件,不提交剪辑版本。原始存储卡或设备导出的原始视频文件,包含事发前后各若干分钟的连续画面,比截取关键几秒的片段更有核对价值。画面上的时间戳是否准确、设备安装位置与拍摄角度,建议一并书面说明。
第二,自行留存完整备份。行车记录仪多采用循环录制,新画面会覆盖旧画面,事发后及时导出并另存副本,可以避免材料在提交前灭失。
第三,提交时留下记录。向办案交警提交材料时,建议以书面形式列明提交内容、文件数量、提交日期,并保留一份回执或提交清单,便于后续核对材料是否进入卷宗。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删除视频、格式化存储卡这类动作是否构成该条所称“毁灭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具体情节判断,当事人不宜自行处理存储设备中的原始数据。
证人证言:先固定证人线索,再处理保密例外
证人证言的价值在于补足视频覆盖不到的部分。现场目击者、同车人员、路口周边商户、值守人员,都可以作为证人线索提供。建议记录的信息包括:证人姓名、联系方式、事发时所在位置、视线方向、能看清的内容。证人能够直接向办案交警陈述、由交警制作询问笔录,其证明力通常高于当事人自行整理的书面说明;当事人自行整理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线索尽快提交,并请求记录在案。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这一环节是当面核对证据的正式场合,建议到场,并就视频内容、证人陈述要点、证据是否在卷提出具体意见,由交警记录。
证人证言存在一项需要提前了解的边界: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证人要求保密时,当事人能够复制的范围会受限。此时的核对重点转向证言是否已被采集、是否作为证据在认定书中被引用,而非取得证言全文。
多名证人之间,建议分别陈述、避免相互影响,陈述内容以各自实际看到的为准;事后统一口径的做法会削弱证言的可信度。
认定书送达后的核对动作
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认定书后,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
先看认定书是否载明证据。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自己提交的行车记录仪、提供的证人线索,是否在证据部分出现、如何被评价,是核对的第一项。
再看原因分析与视频内容是否对应。视频显示的通行顺序、信号灯状态与认定书描述的事发经过是否一致,是第二项。
最后办理查阅复制。携带身份证明与认定书,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对复制的材料,可以要求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复核、调解、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以送达时的告知为准,具体天数按告知内容掌握。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的事实 | 提交或核对时的注意点 |
|---|---|---|
| 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 | 事发前后的通行状态、相对位置、信号灯、避让动作、时间顺序 | 提交原始文件与完整时段,自行留备份,书面列明提交内容 |
| 设备与拍摄说明 | 时间戳是否校准、安装位置与视角、画面是否连续 | 与视频一并提交,说明设备型号与录制设置 |
| 证人线索清单 | 证人身份、联系方式、所在位置、视线方向、可证明内容 | 尽快提交并请求记录,鼓励证人直接向交警陈述 |
| 证人书面说明 | 证人亲历的事实经过 | 作为线索材料提交,注明形成时间与来源 |
| 事故认定书 | 证据列举、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过错与责任 | 核对视频与证言是否被采纳,留意送达时间 |
| 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 | 卷内证据的完整范围 | 核对页码与盖章,证人要求保密的部分可能不在可复制范围 |
视频缺失或事实不清时的走向
两种材料都可能出现缺口。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出具事故证明并不等于责任问题终结,视频与证言在后续民事赔偿中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是举证负担落在主张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取证被客观原因拖住。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证人因伤住院无法接受询问,就属于这类情形,此时证言固定需要等待,视频材料仍应尽早提交。
常见操作误区
把视频截取成几秒的片段提交,画面缺少前因后果,核对时容易出现争议;只提交手机翻拍的屏幕画面,原始文件缺失,真实性难以确认;在社交平台发布未打码的视频,涉及他人信息,也可能影响后续处理;认为录到画面就等于责任已定,忽略认定书对过错程度的独立判断;证人只在电话里口头说过,没有留下任何可联系的书面线索;收到认定书后直接放置,错过告知的复核期限。
河北各地办案单位在材料接收、查阅复制的具体办理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本文所述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层面的通用规则,具体经办要求建议向办案交警核对。案件涉及伤情鉴定、车辆技术检验的,鉴定期限与视频提交时点的衔接也需要单独确认。
本文仍需核对的事项包括:事发时间与现场调查日期的间隔、视频原始文件是否完整、证人是否愿意具名陈述、认定书载明的证据范围。围绕这些事项准备材料、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