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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损失凭证与行政行为关联不清时先核对哪组证据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失凭证与行政行为关联不清时,先核对的是能够把“被诉行政行为”与“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对应起来的那组证据,而不是先争论损失金额。原告作为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诉讼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失凭证与行政行为关联不清时,先核对的是能够把“被诉行政行为”与“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对应起来的那组证据,而不是先争论损失金额。原告作为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诉讼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核对对象先落在行政行为文书及实施记录、损害发生凭证以及二者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标的物上的对应材料。关联确认后,再核对数额凭证。需要做材料分组和咨询准备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行为—损害”对应组,而不是先核对金额

“关联不清”通常不是指完全没有票据,而是指票据或评估材料能说明“有损失”,却说不清该损失是否由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此时如果先核对金额,容易出现评估对象错误、票据与被拆除或扣押财物对不上、医疗票据与强制行为时间对不上等问题,金额越算越细,关联反而没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这里的证明对象是“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损害事实,也包括该损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因此,可以先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标的物”三项做比对:行为实施主体与受损主体是否对应,行为实施期间与损害发生期间是否对应,行为涉及的财物、场所、人身与损失凭证指向的对象是否对应。这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但有助于把关联问题拆开。

二、第一组:行政行为文书及实施过程记录

这一组用于确定“行为”一端。可以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强制执行公告、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实施时间地点照片或视频、财物交接记录等。它们的用途不是单纯证明“有过一个行政行为”,而是确定行为的主体、内容、实施时间、实施范围和涉及对象。

例如,查封扣押情形下,查封扣押决定书能说明行为内容,财物清单能说明被控制的物品名称和数量;强制拆除情形下,拆除决定能说明行为依据,现场实施记录能说明拆除时间、范围和现场财物处理情况。仅有文书而没有实施记录,行为与具体损失之间的对应仍可能不清楚;仅有现场照片而没有行为文书,行为主体和行为内容也可能难以确定。两者可以相互补足。

三、第二组: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凭证

这一组用于确定“损害”一端。可以核对:购买发票、转账记录、存货清单、财物照片、维修记录、医疗票据、诊断记录、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等。它们能说明损失的存在、发生时间和大致范围,但不当然证明该损失就是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

例如,发票可以证明曾经购买某物,却不能单独证明该物就是查封扣押清单上的同一物品;医疗票据可以证明发生了医疗支出,却不能单独证明该支出与强制行为存在时间、地点和因果关系上的对应。因此,这一组材料需要与第一组做同一性比对,而不是孤立使用。

四、第三组:把两端连接起来的对应材料

关联不清时,真正需要先补强的往往是这一组。可以核对:同一时间段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财物交接单、保管清单、拆除前登记表、见证人陈述、报警记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取证据的记录等。它们的作用是把“行为”和“损害”连接起来,说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对象上发生了什么。

建议做一张简单的对照表,分别填写行为实施时间、行为实施地点、行为涉及对象,以及损害发生时间、损害发生地点、受损对象,再看两项是否重合。如果时间对不上,需要说明原因;如果地点对不上,需要核对是否属于同一现场;如果对象对不上,需要核对名称、数量、型号、照片特征是否一致。对照后仍无法对应的,可以进一步收集交接记录、保管记录或申请调取相关材料。这一方法只是整理工具,不改变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原告提供损害证据、特定条件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五、第四组: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这一规则需要核对“无法举证”与“被告原因”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只要关联不清就转由被告举证。可以核对:财物是否由被告控制或保管、被告是否未依法制作财物清单、现场是否由被告封锁、原告是否曾申请调取证据而未获提供、相关记录是否由行政机关掌握等。

这一组材料用于判断是否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如果原告能够说明某项证据由被告控制、原告客观上难以取得,且该证据与损害关联有关,可以据此主张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果只是原告自己未保存或未收集,仍需先补原告侧的对应材料。

六、数额凭证放在关联确认之后核对

评估报告、维修报价、医疗票据、合同、发票等数额凭证,用于确定赔偿数额。它们可以在关联确认后使用,以避免评估对象与被诉行为不一致。如果评估报告未载明评估对象与被诉行为的对应关系,建议补充评估范围说明或重新核对评估对象;如果票据金额与现场清单数量不一致,建议先核对同一性,再说明差额原因。

核对组 主要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行为组 决定书、清单、现场笔录、实施记录 行为主体、内容、时间、地点、对象 确定“行为”一端
损害组 发票、照片、医疗票据、证人证言 损害是否存在、发生时间、地点、对象 确定“损害”一端
关联组 现场照片、交接单、保管清单、报警记录 行为与损害是否同一时间、地点、对象 先补强关联
无法举证组 财物控制记录、未制作清单说明、调取申请 是否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 判断举证责任条件
数额组 评估报告、维修报价、合同、票据 损失数额 关联确认后核对

七、常见误区与咨询准备

第一,把金额票据直接当作关联证据。票据能证明价值或支出,不能单独证明该支出由被诉行为造成,仍需与行为记录做同一性比对。第二,把违法性证据与损害关联证据混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违法性举证与损害关联举证是两个证明对象,可以分别整理。第三,认为关联不清就一律由被告举证。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才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可以先补原告侧的对应材料,同时收集被告原因的证据。第四,不同程序文书日期不同就认为矛盾。不同程序、不同法律角色本身允许日期和表述不同,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分组,分别标注文书形成日期和角色,避免预设矛盾。

费用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将“行政赔偿案件”列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律师服务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在该条范围内,需根据具体委托事项和机构报价另行核对。

向律所咨询前,可以按“行为组、损害组、关联组、无法举证组、数额组”整理材料,并准备说明被诉行政行为、损害发生时间地点、现有凭证、哪些凭证因被告原因难以取得。涉及具体案件的材料取舍和举证责任分配,仍需结合案情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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