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处理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集体劳动争议,遇到职工代表签名表与授权委托书人数不一致,建议先核授权委托书,再核职工代表签名表。授权委托书直接关系到代表能否代具体劳动者参加仲裁、权限范围有多大;签名表主要证明推举代表的事实和共同请求的人数基础。两者核对对象不同,先核委托书,才能确定“谁授权、授权给谁、授权到什么程度”,再回看签名表覆盖的人员是否与授权范围对应。
先核委托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该条解决的是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时推举代表的资格基础。
同一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该条解决的是具体授权来源和权限范围。
两条规范的对象不同:第七条指向“推举代表”这一事实,第二十四条指向“具体劳动者是否委托、委托权限如何”。人数不一致时,先以委托书确认授权底数,再用签名表核对推举事实和共同请求的人数基础,逻辑上更为稳妥。
两份材料各核什么
| 材料 | 主要核对内容 | 人数不一致时的用途 |
|---|---|---|
| 职工代表签名表 | 劳动者人数是否达到十人以上、是否具有共同请求、推举了哪位或哪些代表、签名是否对应本人 | 核对推举代表的事实基础,以及共同请求的人员范围 |
| 授权委托书 | 每位委托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受托人是谁、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 | 核对具体授权来源,确定代表可以代哪些人、在什么权限内参加仲裁 |
人数不一致时的整理方法
建议以授权委托书为底册,列出已授权人员名单,再与签名表逐人比对,区分同名、代签、漏签、后补授权等情形。对只在签名表出现、未见委托书授权的人员,可以建议补充授权材料或由本人参加;对只在委托书出现的人员,核实其是否属于共同请求范围、是否在推举过程中被计入。整理时可形成一份人数对照说明,写清差异人数、差异原因和补充情况,随材料一并提交,便于受理机构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比对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代表推举是否有效、委托权限是否足够,最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查。除签名表和授权委托书外,仲裁申请书、劳动者身份证明以及能说明共同请求的材料通常也需准备,河北当地受理窗口是否另有补充要求,建议以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为准。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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