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邢台处理这类经济补偿基数争议,建议的核验顺序是:先调取用人单位制作并保管的工资表,确定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各月应发工资的项目与数额;再用奖金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发放通知、工资条等)逐月核对实际支付情况;两份材料不一致时,以同一月份、同一项目为口径列出差异,再判断奖金是否属于应计入的工资构成。工资表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其举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先核工资表的依据:基数口径与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明确:“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据此,需要核对的对象是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对时首先要固定月份区间,再确定每个月工资的项目和金额。工资表通常记载应发项目、代扣项目和实发数额,是确定这一区间的主要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工资表一般由用人单位制作和保存,属于该条所指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劳动者一方可以先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调取。
二、奖金发放记录的核对用途
奖金发放记录的作用是检验工资表是否完整。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能够反映实际到账的金额、时间和付款方;发放通知、考核文件能够反映奖金的名目和计算依据。核对时建议保持三个一致:同一用人单位主体、同一月份区间、同一项目口径,避免把不同月份或不同名目的款项直接相加比较。
奖金是否计入第四十七条所称“月工资”,取决于奖金的性质和发放情况。第四十七条只规定以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本次资料未提供工资总额组成或者奖金认定的具体规范,因此对具体奖金能否计入,需要结合发放依据、发放周期、是否固定、考核文件等另行核实,不宜仅凭名目直接下结论。
三、材料核对清单与咨询准备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核对时注意 |
|---|---|---|
| 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工资表 | 各月应发项目、代扣项目、实发数额 | 是否单列奖金、制表与签收情况 |
| 银行流水或奖金发放记录 | 实际到账金额、时间、付款方 | 与工资表月份逐月对应 |
| 奖金发放通知、考核文件 | 奖金名目、计算依据、发放条件 | 是否具有固定性和周期性,需进一步核实 |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 | 工资约定、解除时间与方式 | 确定十二个月区间的起止 |
整理时建议按月制作对照表,列明工资表数额、实际发放数额和差额,并注明差异原因待核实的事项。这样可以帮助判断差异集中在哪些月份、哪些项目,也便于在咨询时说明事实。是否将差异比对、证据梳理纳入委托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