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车辆属性和现场视频这两项材料,准备的重点不在于有没有,而在于由谁制作、能不能调到原件、和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能不能对上。电动车一方被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是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主张的事实基础之一;现场视频则决定碰撞瞬间的行驶轨迹、信号灯状态和车速能否被还原。按照现行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做清单时,建议按“证明目的—材料名称—制作或持有主体—原件载体—与认定书的对应关系”分栏排列,先解决材料归谁、从哪里调,再谈提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整理前可先就材料归属和调取路径做一次核对。
一、车辆属性:先看交警认定书里写了什么
车辆属性争议通常不是当事人自己在法庭上“说说”就能定的,它一般先经过交警部门的检验、鉴定,再进入事故认定书的记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且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因此拿到认定书后,第一件要核对的是它与车辆属性相关的三处表述:车辆名称和型号写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认定书“证据”部分引用的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还是仅凭当事人陈述和现场外观;认定书对车辆是否有改装、加装、解除限速等情节有无记载。这三处对应的是不同材料,缺哪一块,清单上就要补哪一块。
时间上也有先后关系。同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意味着检验鉴定意见通常早于认定书形成。如果案件属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这类到场机会可以提前准备记录方式,把当场出示的车辆检验材料名称、编号记下来,便于后续调取。
二、拿到官方材料的通道:查阅、复制、摘录
车辆属性的核心材料往往在交警案卷里,当事人不需要凭空重建。同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一段里有两个可操作的要点:一是时间起点是“收到认定书后”,不是事故发生当天;二是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没有盖章的复印件在后续程序中容易被质疑来源。建议在查阅时按清单逐项抄录材料名称、页数、制作单位和形成日期,重点找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车辆照片、称重或参数测量记录、询问笔录中关于车速和车辆的陈述。对车辆属性有异议的,第六十五条同时提示了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期限,但复核的具体流程和受理要求,需以作出认定的交警部门告知为准,本文不代为推断。
进入诉讼阶段后,如果认为鉴定意见对车辆属性的判断有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是一条针对专业问题的程序通道,是否申请、何时申请,要结合案件争点和法院安排判断。
三、车辆属性的材料清单:按证明目的分组
下面这张表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目录。每一项都写明它能核对什么,便于判断哪些材料已有、哪些需要调取。
| 材料 | 能核对的事项 | 取得与保存要点 |
|---|---|---|
| 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 | 车辆出厂时的名称、型号、整车编码、标称参数 | 保留原件;核对合格证编码与实车编码是否一致 |
| 车架号、整车编码、铭牌的实车照片 | 事故车辆与合格证所指车辆是否为同一辆 | 拍摄时带参照物和日期,避免只拍局部 |
| 电池组、电机铭牌照片及参数记录 | 实车配置与标称配置是否一致 | 与合格证参数逐项对照,记录拍摄位置 |
| 加装、改装部位照片及维修、改装记录 | 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状态 | 事故后尽早拍摄,保留维修单据 |
| 交警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 官方对车辆属性的技术判断及其依据 | 按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并要求加盖专用章 |
| 事故认定书中车辆及证据部分的记载 | 认定结论与所引材料是否对应 | 逐句比对,标注不一致处 |
| 当事人陈述、同行人及目击者证言 | 日常使用方式、行驶速度、是否脚踏骑行 | 及早形成书面记录,注明时间地点和记录人 |
| 车辆保险单、登记凭证(如有) | 车辆在管理层面被登记为何种类别 | 与实车、合格证三方对照 |
需要说明的是,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外观接近,属性判断往往依赖技术参数和鉴定意见。具体技术标准的名称、版本和限值,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规范内容,本文不给出数值,也不代为推断某辆车必然属于哪一类。清单的作用是把“争议点”变成“可核对的材料点”,而不是替代鉴定。
四、现场视频:来源、固定、调取、审查四步
现场视频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它的准备难点集中在两端:一端是调不到,一端是调到了却不被采信。
来源清点。 事故路口及沿线的公共监控、商铺和小区自装监控、过往车辆行车记录仪、当事人及同行人的手机拍摄,来源不同,持有人不同,调取难度也不同。建议在事故后尽快沿行驶路线逐段记录摄像头位置、朝向和所属单位,形成一张简表,注明“设备位置—可能的持有人—是否拍到事故点—联系方式”。这张简表本身就是后续申请调取的基础。
固定方式。 自行拍摄或取得的视频,建议保留原始存储介质和原始文件,不剪辑、不加字幕、不变速、不转码覆盖;同时记录拍摄设备、拍摄时间、拍摄位置、拍摄人。只提交截图、翻拍屏幕或转录文字,能核对的信息会大幅缩水。原始载体一旦覆盖,后续很难补回。
调取通道。 由交管部门、商场、物业等第三方持有的监控,当事人往往没有直接调取权限。此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写清设备位置、持有人、视频形成的大致时间段和待证事实。
保全通道。 监控录像通常有覆盖周期,这属于典型的“以后难以取得”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是否申请、向哪个法院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担保,需结合视频持有人、覆盖周期和案件进展具体判断,建议在发现视频存在覆盖风险时尽早处理,不要等到开庭前。
审查环节。 视频调到了,还要过质证和审查这一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同时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意味着视频很少单独定案,通常要和现场照片、车辆检验材料、当事人陈述、认定书记载相互印证。整理时可以为每段视频配一份说明:拍摄位置、视角、时间、画面中可辨认的车辆特征和行驶轨迹,以及它对应清单中的哪一项待证事实。这样的说明能帮助法庭把视频和其他材料对应起来。
五、两份材料放进同一条时间线
建议按下面的顺序推进,这只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事故发生后尽快固定现场照片、记录沿线摄像头位置与持有人,防止覆盖;跟进交警的检验、鉴定进展,留意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这一节点;收到认定书后,按第六十五条在送达后查阅、复制、摘录案卷证据材料,并要求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同时核对认定书对车辆属性的表述与所引材料是否一致;进入诉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逾期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视频存在灭失风险的,同步考虑第八十四条的保全路径。
六、几个容易白费功夫的地方
一是只交视频截图或翻拍件,原始载体已覆盖,画面内容无法核对;二是对视频做了剪辑、加标注、变速处理,反而削弱可信度;三是合格证上的整车编码与实车编码对不上,却没有提前发现;四是认定书已把车辆写为机动车,清单里却找不到对应的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五是材料收集齐了,却超过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才提交。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整理阶段通过逐项对照避免。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本文依据的是全国层面的规则,天津当地交警部门查阅复制的具体办理方式、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要求、车辆属性所涉技术标准的现行版本,均需另行核对。就个案而言,还需要确认认定书的送达日期、案卷中检验鉴定材料的名称与编号、沿线监控的实际持有人和保存周期。围绕这些待核对事项准备材料清单和调取申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咨询入口,电话4009003957。紧急情况下的人身救助和报警处置,仍应优先通过公安、急救等公共渠道进行。
条文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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