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转载主体发布的页面记录,再回溯首发记录;如果当前拟主张的对象是首发者,则先核对首发记录。两份记录的核对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围绕“同一内容”固定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和文本状态,并非法定先后程序。
一、先看转载记录,再比对首发记录
转载与首发主体不同,转载页面上通常直接显示转载账号或网站、发布时间、来源标注、标题和正文。这些信息关系到向谁主张、通知中如何描述转载行为,以及转载时是否标注来源、是否改动标题或正文。
如果转载行为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其中“内容来源的可信度”“是否进行必要调查”等因素,需要结合转载页面标注的来源和转载文本判断,因此转载记录是基础材料。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有上述适用前提;其他性质的转载,仍需结合具体发布行为核对。
二、两份记录各自核对什么
| 核对对象 | 建议核对的记录 | 能核对什么 |
|---|---|---|
| 转载记录 | 转载账号或网站名称、页面链接、发布时间、来源标注、转载声明、标题与正文截图、是否删改 | 固定转载主体、转载时间及转载时的内容状态,判断来源标注和文本改动情况 |
| 首发记录 | 首发账号或网站名称、页面链接、首发时间、原始标题与正文、作者或编辑署名、后续修改或更正记录 | 确认原始内容、首发主体和首发时间,作为与转载文本比对的基准 |
比对时,可以按正文关键段落、图片、标题和页面显示时间建立对应关系。不同平台显示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同时记录页面显示时间和截图时间,不预设某一方时间必然准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首发记录和转载记录可用于说明报道内容及失实比对情况。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携带转载页面和首发页面的截图、链接、发布时间、来源标注及比对说明。若拟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结合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一般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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