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定莲池区申请劳动仲裁时,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应当在仲裁请求中分项列明:先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由谁作出、依据什么理由、劳动者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确定请求项目是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再分别写明请求金额、计算方式和对应事实。两项请求的规范基础不同,同一解除事实下不宜合并成一个金额主张,也不宜在未核对适用条件时将两项金额相加。涉及具体请求草稿和材料核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按解除事实、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和证据来源四项整理。
两项请求对应不同的法律条件
经济补偿的計算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三款明确:“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赔偿金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条规定把继续履行与赔偿金对应到不同条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且能够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指向该法第八十七条,本次资料未收录第八十七条原文,具体倍数、基数等问题需另行核对法条原文,不宜在请求书中自行推算。
从请求列明的角度看,两项请求的核对重点可以并列比较:
| 项目 | 规范依据 | 适用前提 | 主要计算要素 | 需要核对的事实 |
|---|---|---|---|---|
|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符合该条适用条件的情形 | 本单位工作年限、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及十二年上限 | 入职离职日期、工资流水、解除或终止通知 |
| 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具体标准指向第八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 依第八十七条确定,需核对原文 | 解除主体、解除理由、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
仲裁请求的分项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仲裁申请书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落实到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列明,建议把请求项目、金额、计算式和事实理由分开写,避免把两项金额合并为一项“补偿赔偿金”。
第一,请求项目名称写规范。分别写“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元”或“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项目名称与所主张的解除性质对应,事实理由中说明解除通知由谁作出、载明的理由、送达时间以及劳动者是否要求继续履行。
第二,经济补偿的金额写清计算过程。可以先列工作年限,再列月工资,再写计算式。例如,以工作年限三年四个月、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五千元为例,按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满三年按三个月工资计算,剩余四个月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合计三点五个月工资,即一万七千五百元。该示例仅用于说明计算式的写法,具体案件中的年限、工资基数、是否触及三倍封顶和十二年上限,需要按实际材料核对。
第三,赔偿金请求要单独列明,并把适用条件写进事实理由。请求书中可以写请求支付赔偿金及金额,同时在事实部分说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的行为、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需对照第八十七条原文核对,资料未收录该条时,不宜在请求书中直接写出倍数结论。
第四,继续履行与赔偿金按第四十八条的条件选择列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事项写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请求事项写赔偿金。两类请求对应不同条件,事实理由中需要说明选择依据。
第五,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项目与两项请求分列。每一项写明金额和计算期间,便于仲裁机构分别审查,也便于后续核对证据。
第六,请求金额与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需要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请求金额是否落入该条第一项范围,需要结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据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保定市的具体标准,建议向受理机构或当地公布渠道核实后再判断,不宜自行估算。
材料核对与举证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围绕两项请求,可以按以下材料分组核对:
一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资银行流水。这类材料用于核对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经济补偿的年限和月工资,直接对应第四十七条的计算要素。
二是解除或终止材料,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记录、微信或邮件通知、离职证明。这类材料用于核对解除主体、解除理由、解除日期和通知送达时间。解除性质不同,请求项目随之不同。
三是工资与交接材料,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交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该条可以帮助核对解除后的手续办理和经济补偿支付时点,但不改变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的区分。
四是程序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草稿、证据目录、请求金额计算表。建议把每一项请求对应的证据名称、证明对象、页码列成表,方便在咨询时逐项核对。
管辖、时效与咨询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保定莲池区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该区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具体受理机构名称、地址和材料要求,建议向当地仲裁机构核对。
时效方面,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还规定了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特殊起算规则。解除劳动合同争议通常以解除日为核对起点,具体仍以解除通知送达时间、实际停止用工时间等材料为准。
咨询前可以把材料按“主体关系、解除事实、工资与年限、请求金额、证据来源”五栏整理。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咨询围绕同一解除事实展开,避免把不同期间、不同主体的材料混在一起。律师服务费、咨询费的具体项目和计费方式,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后确定;仲裁机构是否收取费用、收取标准,以受理机构通知为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请求草稿撰写、证据目录整理、计算表核对、开庭代理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分,最终落在解除事实和适用条件上:先核对解除由谁作出、理由是什么、劳动者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再选择对应项目,分别写明金额、计算式和事实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对解除通知、工资流水、工作年限或请求金额写法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带着上述材料分组逐项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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