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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中的加班费期间与考勤统计期间不衔接,申请前先核哪段?

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仲裁请求中的加班费期间与考勤统计期间对不上,申请前应先核“加班费请求期间的起止点”,再按同一日期口径核对考勤统计期间的起止点,最后核对时效节点。核验对象是日期、统计口径和证据来源,金额计算可以放在这三项之后。 先把加班费请求期间写成明确的起止年月日,并逐月或逐段列出主张加班费的日期。再把用人单…

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仲裁请求中的加班费期间与考勤统计期间对不上,申请前应先核“加班费请求期间的起止点”,再按同一日期口径核对考勤统计期间的起止点,最后核对时效节点。核验对象是日期、统计口径和证据来源,金额计算可以放在这三项之后。

一、先核两段期间的日期口径

先把加班费请求期间写成明确的起止年月日,并逐月或逐段列出主张加班费的日期。再把用人单位的考勤统计期间按同样格式列出。常见的不衔接来自考勤周期与自然月不同、工资结算周期与考勤周期错位、跨月调休或加班审批单日期与打卡日期不一致。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口径进行:考勤表覆盖哪些日期,打卡记录覆盖哪些日期,排班表和加班审批单能否对应到具体加班日,工资条或银行流水中加班费发放月份与考勤月份是否错位。可以制作一张对照表,列明请求期间、考勤统计期间、工资发放期间、差异原因和对应证据;这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

二、再核时效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该条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申请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是否已经终止以及终止日期。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以终止日为起点核对一年期限;存在向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单位同意履行等情形的,核对相应书面记录、聊天记录、邮件或投诉回执,并注意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加班费是否落入该条“劳动报酬”的表述范围,需结合请求性质进一步核对,不宜在申请前直接下结论。

三、申请材料中把两段期间写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前可以固定自己持有的考勤截图、打卡记录、排班通知、加班审批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并在申请书中说明考勤统计期间与请求期间不一致的原因,请求仲裁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完整考勤资料。两段期间差异属于统计周期不同还是记录缺失,直接影响请求期间如何表述和证据如何组织,建议先按同一日期口径逐日归入相应月份,再确定仲裁请求的起止期间。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条,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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