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伤认定决定书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日期不同,在委托前建议先核对工伤认定阶段的那组材料,即工伤认定决定书本身及其送达凭证,再核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送达记录。原因在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的是“是否属于工伤、受伤部位与时间”这一基础事实;劳动能力鉴定则规定在工伤成立之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两份文书的送达日期不同,只说明它们处在不同程序节点,各自对应不同的文书和通知对象。建议先核对在先的工伤认定材料,再核对在后的鉴定结论。
一、先核工伤认定阶段:核对结论本身与送达
这一组材料建议核对三项,用途各不相同: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对照法定提交材料,确认认定申请的事实基础是否完整。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应提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核对作出机关、文号、认定结论、受伤部位与事故时间、作出日期 |
| 送达凭证(送达回证、邮寄单号及签收记录、电子送达截图等) | 核对送达日期对应的是哪一份文书、由谁签收,避免与鉴定结论的送达记录混同 |
先看认定书,是因为它划定了后续鉴定的前提范围:鉴定结论所评的伤情、等级是否落在认定书确认的工伤范围内,需要以认定书为参照。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核对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可以帮助判断文书通知环节是否完整;至于起算与时限如何适用于个案,仍需结合受理材料进一步核实。
二、再核劳动能力鉴定阶段:结论与送达分开看
这一组建议核对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机构、鉴定日期、伤残等级及“是否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表述,并单独核对送达凭证。两份文书的送达日期不同,建议按各自文书的送达日分别记录,不建议合并计算,也不建议用其中一份的日期推断另一份的期间。若认定书结论、受伤部位与鉴定结论所载内容存在不一致,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差异,可先向作出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鉴定机构核对,再讨论后续处理。
三、委托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委托前可以把上述材料按“工伤认定阶段”“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分成两套,各附一份送达凭证,并标注文书名称、作出日期、送达日期、签收主体。这套整理仅为方便沟通,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前提。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劳动争议、工伤等方向,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材料梳理、鉴定结论复核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律所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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