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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

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前,建议先把“事故处理到哪一步”和“手头有什么材料”两件事整理清楚,重点准备三类内容:一是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及其送达、签收凭证;二是能够还原事发经过的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证人信息等客观材料;三是人身损害、车辆损失和保险方面的凭证。同时把收到文书的日期、交警是否组织公开…

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前,建议先把“事故处理到哪一步”和“手头有什么材料”两件事整理清楚,重点准备三类内容:一是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及其送达、签收凭证;二是能够还原事发经过的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证人信息等客观材料;三是人身损害、车辆损失和保险方面的凭证。同时把收到文书的日期、交警是否组织公开证据、是否做过检验鉴定等关键节点记下来。这样律师才能对照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证据和责任结论,判断目前处在哪个程序阶段、哪些材料需要补充核对,以及后续可以主张什么。咨询入口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位程序阶段,再决定带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是一张文书孤立完成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因此,咨询前可以先对照上述节点,确认自己处在现场调查后等待认定、检验鉴定后等待认定、已经收到认定书,还是收到的是事故证明。不同阶段要带的材料不同:尚未收到认定书的,重点带报警记录、现场材料、检验鉴定通知和与交警沟通的记录;已经收到的,重点带认定书原件、送达凭证和收到日期记录。把这些时间点列成一张简单的时间线,比零散叙述更有助于核对。

二、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核对什么

事故认定书是责任划分咨询的核心文书。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咨询前可以逐项核对:当事人、车辆信息是否准确;事故发生经过与自己的记忆是否一致;认定书列举了哪些证据、如何分析成因;责任结论写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文末是否有交警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和日期。发现表述不清或者与手头材料不一致的地方,用便签标出,咨询时直接指出,比笼统说“我觉得定责不公”更容易核对。

如果收到的是事故证明,则要区分它和认定书的差别。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也就是说,事故证明解决的是“查明并记载了哪些事实”,并不等同于对责任比例作出认定。咨询时带事故证明,可以帮助律师判断现有证据能支持哪些事实、哪些事实仍待补充。

三、围绕责任划分,准备能说明过错与因果的材料

责任划分的实体依据是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两条决定了咨询时要重点说明的事实:双方各自做了什么、这些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过错程度如何;是否存在逃逸、破坏或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情形;如果对方弃车逃逸或者潜逃藏匿,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不要只带一张认定书,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证人联系方式、车辆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都是帮助还原“行为—作用—过错”的材料。建议把视频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截取片段;照片注明拍摄时间和位置;证人信息写明可联系方式和其所见内容。

四、收到认定书后:送达日期与查阅复制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咨询前建议保留送达回证、签收记录、短信或邮寄凭证,并记下实际收到日期。告知书中会载明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具体期限和起算方式可以连同告知书一并带到咨询中核对。已经查阅或复制证据材料的,把复制件按顺序整理,注意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尚未查阅的,可以先记录“拟查阅、复制、摘录哪些材料”,咨询时与律师沟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提出。

对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如果经历过这一环节,建议记录召集时间、到场人员、展示了哪些证据、自己提出了什么意见,这些内容有助于核对认定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

五、特殊情形下需要额外说明的事实

涉及逃逸且案件尚未侦破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认定书除应当载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咨询前可以把书面申请、提交凭证、收到的认定书一并带上,便于核对申请时间、文书内容和后续变化。

如果事故认定时限被中止,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收到中止告知的,把书面告知保存好,并记录中止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伤人事故中,第六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是否曾经书面申请、各方是否一致、交警是否批准,都可以作为咨询时说明程序背景的事实。第七十条还规定,对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涉及身份信息待查的,也应保留相关文书。

六、咨询时如何说明诉求与委托范围

材料准备之外,建议把咨询诉求写成一页纸:一是希望核对事故认定书的事实、证据和责任结论中的哪一项;二是目前最关心的是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还是后续程序中的材料补充;三是手头有哪些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是否委托、委托哪些工作、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确认,不宜仅凭口头说明作准。

以下清单可作为整理顺序的参考,各项均为建议性的材料归集方式,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类别 能核对什么 整理建议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凭证 文书内容是否完整、收到日期和告知权利 原件与复印件分开存放,标注收到日期
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 事发位置、车辆动态、道路环境 保留原始文件,另附文字说明拍摄时间和位置
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 车辆和驾驶人基本信息、保险情况 核对是否与认定书记载一致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误工材料 人身损害及损失范围 按就诊时间排序,保留原件
车辆维修定损单、施救费票据 财产损失 与事故时间、车辆信息对应
与交警沟通记录、检验鉴定材料 程序节点和证据形成过程 按时间线整理,注明来源

本文涉及的材料核对、期限计算以及是否申请复核等事项,仍需结合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送达日期和具体案情进一步确认。需要围绕上述材料做咨询准备的,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说明事故阶段和手头文书,再约定具体咨询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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