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的交通事故律师费用咨询中,遇到固定收费与风险代理被混列,书面核对的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和授权委托书两类文件。核对重点是:同一委托事项、同一程序阶段下,两种收费方式究竟是供选择的并列项,还是分别对应不同服务范围;最终选择有没有通过勾选、补充条款或确认页固定下来;合同与授权委托书对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的记载是否相互对应。现有资料没有石家庄当地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服务费的项目、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应以律所书面文本和双方约定为准,不宜按传闻价格套用。
一、先核对合同签章与授权范围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委托合同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核对时可以查看委托人和律所的签章、签署日期、收费条款所在页码,以及补充协议、报价单是否作为附件并入合同。
授权委托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收费条款写的是“一审阶段固定收费”,授权委托书却把权限写到调解、二审或执行,或者期限表述不清,就值得要求律所说明两者如何对应。固定收费与风险代理混列时,可以请律所在签署前用勾选、划除或补充条款明确本次选择,并把口头说明写入书面附件;这属于便于后续核对的整理建议。
二、把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第三方费用分开
律师服务费方面,司发通〔2021〕87号文件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该文件还要求律所在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书面文本可以逐项写明收费方式、金额或计算基数、支付节点、服务阶段,以及是否包含代垫费用。
诉讼费属于另一类费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法院根据各方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负担,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在同一栏内。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列具体规则,需在书面文本中另行核对承担方式和支付安排。
本次资料未包含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禁止情形或比例上限。书面文本涉及风险代理时,可以要求律所写明计算基数、支付条件和对应服务阶段,并另行核对现行有效规定;不能依据现有资料给出具体比例或结果承诺。
三、混列文本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可以看什么 | 用途 |
|---|---|---|
| 主体与签章 | 委托人、律所名称,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签署日期 | 核对合同是否成立、签约主体是否一致 |
| 事项与阶段 | 咨询、调解、一审等阶段;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 核对收费方式与实际服务范围是否对应 |
| 收费方式选择 | 固定收费与风险代理是勾选其一、分阶段列明,还是留有空项 | 确认混列文本中本次选择是否明确 |
| 金额与基数 | 固定金额、风险代理计算基数、支付节点 | 核对费用计算口径 |
| 费用范围 | 律师服务费是否含代垫诉讼费、鉴定费、差旅等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其他费用 |
| 附件与变更 | 报价单、补充协议、书面确认是否并入合同 | 防止收费条款散落在多份材料中 |
如需进一步核对书面文本,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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