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诊断证明与事故报告之间出现信息差异,处理的重点是把两份材料各自记载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情拆开逐项对照,先弄清差异是怎么形成的,再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的补正要求提交说明和补充材料。差异本身不当然等于材料不合格,能否把成因讲清楚、能否用原件相互印证,才是这类材料核对的关键。这一核对发生在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和补正阶段,核对对象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记载、用人单位的事故报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以及与之相关的挂号、缴费、检查报告等原始记录。如对差异成因的判断或说明材料的写法有疑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两份材料在工伤认定中的不同位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从这条规定看,医疗诊断证明是第三项法定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则需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两类材料在申请材料清单中并列,形成主体和时点都不同:申请表一般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在事故后按回忆和现有记录填写,病历和诊断证明由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同步形成。形成过程不同,表述口径出现出入属于材料核对中需要正面处理的情况。核对的目标是让两类记录能够指向同一次事故、同一处伤情,而非要求文字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该条同时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进入审核阶段后,材料之间的差异可能通过调查核实澄清;在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的情形下,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人一侧可以做的,是在提交和补正阶段把差异的来源说明白。
按时间、地点、原因、伤情四项逐项比对
建议把两份材料按同一维度并排放置,逐项看记载是否指向同一事实。下表列出各项通常的记载位置和可以核对的内容:
| 比对项 | 事故报告、申请表的常见记载 | 医疗材料的常见记载 | 可以核对什么 |
|---|---|---|---|
| 时间 | 事故发生年月日、班次、具体时分 | 就诊时间、病历首页时间、主诉中的受伤时间 | 受伤时点与首次就诊时点之间的间隔,能否由路程、伤情、工作安排解释;跨日、跨班次情形是否写清 |
| 地点 | 车间、工地、路段等具体位置 | 病历“受伤地点”栏或主诉描述 | 两处表述是否指向同一场所;场所名称的口语说法与正式名称能否对应 |
| 原因 | 事故经过,如被坠落物砸伤、机器挤压、摔倒 | 主诉或现病史中的致伤方式描述 | 致伤方式是否同类;病历记录是患者口述还是医生归纳 |
| 伤情 | 伤害部位与程度的概括描述 | 诊断结论、影像报告、部位左右侧、骨折名称 | 部位是否同一、左右侧是否一致;初诊与复诊结论是否连续 |
四项之中,伤情一项最容易出现表面差异。初诊时影像检查未见明确骨折、复诊时经进一步检查确诊的情形,在临床上并不少见,反映的是诊疗推进过程,可以用同一医疗机构的连续病历加以说明。部位描述上的差异,则多与口语部位名和医学术语并存有关,申请表中加注对应关系即可。
差异的常见成因与分别处理
表述精度不同。 申请表可能精确到时分,病历只写到日期。这类差异属于记录颗粒度问题,可以保留急诊挂号记录、缴费记录、急救接诊记录等时间旁证,用来说明两个时点之间发生了什么。
伤情随诊疗进展变化。 初诊、复诊、转诊形成多份诊断结论时,建议按就诊时间顺序整理全部病历和检查报告,形成连续诊疗链,让诊断结论的变化过程本身说明问题。
部位或名称表述不同。 口语化的部位描述与诊断证明中的规范表述并存时,可以以诊断证明的规范表述为基础,在申请表中注明对应关系,避免出现两套互不对应的说法。
多份事故报告口径不一。 用人单位内部事故报告、同事证言、申请表中的事故经过出现出入时,可以由填写人出具情况说明,写明各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填写依据,以及以哪一份为准及理由。这类说明属于整理建议,是否需要提交、以何种形式提交,宜结合受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既往伤病史混入。 同一部位存在旧伤时,可以调取既往病历加以区分,说明本次伤情与既往病史的关系。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处理方式是为了帮助把现有事实讲清楚,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受理部门的审查判断。
补正阶段与审核阶段可以做的准备
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的补正材料清单后,建议按告知的项目逐条对应准备,补正完成后该部门应当受理。围绕信息一致性,可以准备一份差异说明,按时间、地点、原因、伤情四项分列:每一项先写两份材料各自的原文表述,再写差异成因,最后写支撑材料名称及页码。这种写法的好处是把“哪里不一样、为什么不一样、凭什么这样说”三件事分开呈现,便于审核人员对照原件核查。
进入审核阶段后,依据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申请人一侧可以提前确认医疗机构能否出具加盖印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诊断证明,确认用人单位事故报告的留存情况,以及同事证言的可获取性。
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河北省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申请表格式、材料份数、补正告知形式等经办细节上存在差异,本文未掌握相应地方文件,具体以受理窗口出具的一次性书面告知为准。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机构、印章形式、是否需要附检查报告,也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部门确认。涉及职业病的,材料要求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于是否委托律师协助整理材料、说明差异成因,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电话4009003957。紧急救治和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应优先使用,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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