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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要哪些材料:行车记录和照片怎么整理

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行车记录和照片是当事人可以主动提交、用于还原事故经过的证据材料,认定书本身还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

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行车记录和照片是当事人可以主动提交、用于还原事故经过的证据材料,认定书本身还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整理这两类材料时,建议围绕原始载体、时间连续、拍摄位置和待证明事实分组,让办案人员能够按时间线逐项核对。就材料是否齐全、如何与认定书逐项对照,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责任划分由谁作出,材料在其中起什么作用

责任划分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六十条完整规定了责任确定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一条说明,责任比例取决于两个维度: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行车记录和照片的价值,就在于帮助查清车辆行驶轨迹、让行顺序、信号灯状态、碰撞位置等事实,为上述两个维度提供可以对照的素材。材料本身不直接等同于责任结论,责任结论由交管部门在调查后作出。

第六十四条列明了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其中第(三)项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第(四)项为“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如果进入调查范围,理论上会成为证据分析的基础之一。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这类场合下,当事人可以当面核对已取得的证据,包括自己提交的视频和照片是否被完整列入。

第六十五条则保障了事后核对渠道:“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把认定书载明的证据清单与自己提交的材料逐一比对。

二、行车记录:先保住原始文件,再编时间线

行车记录仪的循环录制会覆盖旧文件,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处理。以下整理方法属于编辑建议,是否提交、提交哪些片段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办案人员根据调查需要判断是否采纳。

第一,保存原始载体和原始文件。优先保留存储卡中的原始视频文件,不格式化、不覆盖;导出时保留文件原始名称、格式、分辨率和时长,另做一份备份,原件保持不动。手机翻拍屏幕上的画面会损失清晰度和时间信息,建议直接提供原始文件。

第二,记录设备信息与时间偏差。行车记录仪显示的时间可能与实际时间存在偏差,建议一并注明设备品牌型号、安装位置、时间显示情况,方便办案人员把画面时间与报警时间、监控时间对照。

第三,截取连续片段。片段宜覆盖事故前一段行驶过程、碰撞瞬间、碰撞后停车与下车过程,保持连续、不剪辑、不加字幕配乐。只截取碰撞瞬间,可能无法反映来车方向、车速变化和前序让行情况。多路镜头(前摄、后摄、车内)分别标注文件名和对应视角。

第四,制作一页索引说明。按“文件名—画面显示时间—拍摄位置—画面内容—待核对事实”列成清单。文字说明承担索引功能,写成对画面内容的客观描述即可,把责任判断留给办案人员。

三、照片:按证明对象分组编号

照片整理的核心是让每一组照片对应一个待查清的事实,建议按以下类别分组,每组单独编号并附一句说明:

现场全景,从四个方向拍摄,包含道路走向、车道数量、标志标线、信号灯、路口建筑物和参照物;车辆位置与姿态,拍出两车相对位置、车轮与标线的关系、接触点;碰撞痕迹与损坏部位,近景拍摄并放置比例参照;路面痕迹,包括刹车痕、散落物、玻璃碎片、油渍,尽量在移动车辆前拍摄;环境与光线,记录天气、能见度、路灯和遮挡物;牌证信息,拍摄车牌、驾驶证、行驶证时注意遮挡与事故无关的个人信息;人员伤情,如有受伤,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和票据,这部分材料与赔偿计算相关,和责任划分材料的用途不同。

照片本身建议保留原图,不裁剪、不美颜、不使用遮挡关键部位的滤镜水印;设备支持时保留拍摄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同一位置可以同时拍远景和近景,夜间拍摄注意补光。整理完毕后按组编号,形成一页照片清单,与行车记录索引分开存放。

四、两类材料对应的核对维度

材料类型 可以核对的事实 整理要点
行车记录视频 行驶轨迹、车速变化、信号灯状态、让行顺序 原始文件、连续片段、设备时间说明
现场全景照片 道路结构、车道、标线、视距 四个方向拍摄,包含固定参照物
车辆位置照片 碰撞点、占用车道、相对姿态 拍出车轮与标线关系
痕迹与散落物照片 碰撞部位、接触点、运动方向 移动前拍摄,近景加比例参照
伤情与就医材料 损害后果 病历、票据另行归集,与责任材料分袋

表格的作用是提示同一份材料在不同证明对象下的用途差异,不构成法定提交清单。

五、提交、查阅与对照的顺序

建议的处理顺序是:先备份原件,再按时间线和证明对象编索引,然后向办案民警提交并保留提交记录,例如接收清单、复印件签收或提交时的书面说明。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期限针对交管部门,材料提交得越早,越可能在现场调查至制作认定书期间进入调查范围。

收到认定书后,可以依照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再对照第六十四条要求载明的内容逐项核对:事故经过的描述与视频是否一致,自己提交的材料是否被列入证据部分,证据分析与画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对应。发现遗漏或表述差异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办案单位说明,并在后续程序中提出。

常见误区集中在“只留加工件”:只交手机翻拍视频、剪辑过的片段、加了滤镜或遮挡号牌的照片,或者删除原始文件只保留聊天软件压缩版本。这些做法会削弱材料与原始事实的对应关系。另一个误区是把文字说明写成责任结论,例如直接标注“对方全责”,这类表述超出了材料整理的范围。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具体案件中还需核对:事故是否属于死亡事故或者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从而涉及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公开程序;是否已经收到认定书以及认定的时间;认定书载明的证据清单与实际提交材料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因为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些事项需要结合事故具体材料逐项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材料归集、认定书核对及后续处理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整理,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安部规章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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