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支出主体与病历登记不符时,宜将其作为一项待核实的事实差异处理,不宜直接推定为病历造假或票据虚假。核对的重点是围绕同一就诊事项,把“病历记载—票据开具—实际付款”三条信息线对齐,查明差异来源,再判断该差异是否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推定过错情形。差异本身不当然产生推定过错的效果;能否产生该效果,取决于病历是否被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具体事实。
一、核对对象:同一就诊事项下的四组信息
需要对齐的是同一门诊号或住院号对应的四组信息:其一,患者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就诊卡或住院号;其二,病历记载,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其三,票据开具信息,包括抬头、金额、开票日期、票据号码;其四,实际付款信息,包括银行流水、移动支付记录、医保结算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据此,患者一方可以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这是固定病历记载内容的直接路径。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以下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供理解现有材料使用,并非法定先后顺序:
| 步骤 | 核对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
| 1 | 病历复制件 | 记录形成时间、记录人、有无修改痕迹,确认登记的患者信息 |
| 2 | 医疗费票据原件或电子票据 | 票据抬头、金额、日期是否与就诊记录对应 |
| 3 | 付款流水、医保结算单 | 实际付款人是谁,付款时间与金额是否吻合 |
| 4 | 身份关系与代付说明材料 | 付款人与患者是否存在亲属、单位垫付、保险支付等关系 |
| 5 | 医疗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 | 登记差异是否属于更名、笔误或系统录入错误 |
差异的常见来源包括亲属代付、单位或保险垫付、患者更名、登记笔误、信息系统录入错误。这些情形属于需要核实的解释方向,可以用身份关系材料、授权说明、单位证明等逐项对应,而不宜在核实前先行定性。
三、差异的法律意义与咨询、费用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票据支出主体与病历登记不一致这一事实本身未被该条列举,是否落入上述情形,需要结合病历资料是否被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具体事实判断。
费用方面,需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要求管理,收费合同与收费票据应当一一对应,并出具合法票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律所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同意见第十三项)。具体收费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方向。京津冀地区就票据与病历登记不符的材料核对准备进行咨询,可致电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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