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材料与医疗票据主体不一致时,咨询时建议带三组材料:伤残及鉴定材料、医疗票据及费用明细、说明主体关系的连接材料。适用条件是伤残鉴定材料所载被鉴定人、就诊人与医疗票据抬头人或付款人不一致,或者票据分散在不同医疗机构、不同家庭成员名下。咨询阶段先核对材料能否对应同一事故、同一受害人、同一治疗过程;进入鉴定委托或保险理赔申请阶段,再按受理机关要求补充。核对对象包括姓名与身份信息、就诊医院与期间、票据金额与费用清单、付款记录与亲属关系证明。
伤残材料:以鉴定意见书和送检病历为中心
建议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影像片及报告等。核对重点是被鉴定人姓名、身份证号、就诊医院、住院期间是否与手头病历一致,鉴定意见书所列送检材料能否在手头材料中找到对应件。主体不一致时,可以带上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说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垫付或陪同就医的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通则第十四条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咨询时把材料清单和缺项列明,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补取病历或补充主体关系说明。
医疗票据:带原件、费用清单和付款记录
建议带医疗费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挂号及诊查票据、检查治疗票据、药品处方及外购药票据;如涉及转院,带上转院交通票据。核对发票抬头、付款人、就诊人、开票时间、金额与费用清单、病历记载是否对应。票据抬头为家属或付款人为家属时,可以带上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垫付说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说明费用实际由谁支出、与受害人就医的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如票据中包含转院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咨询时的整理方法
建议按“事故—就医—鉴定—费用”的时间线分组,同一受害人、同一医疗机构、同一期间的材料放在一起;主体不一致的票据单独一组,附上关系证明和付款凭证。可以制作一页材料清单,列明材料名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目的、主体不一致点。咨询时带原件供核对,复印件留存。如咨询中涉及委托鉴定、诉讼代理或理赔协助,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以鉴定机构通知和实际发生为准。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范围以鉴定机构、保险公司或法院的要求为准。
主要依据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九条,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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