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图与询问笔录在车辆行驶方向上出现不一致,处理思路是把这处矛盾作为复核申请的核心事实争点,围绕“原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组织证据清单。清单不必追求材料数量,重点是让审查机关一眼看清:哪两份材料、在哪个位置、就哪个方向表述不一致,以及这一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成因与责任划分。
一、先确定清单对准的审查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现场图与询问笔录的行驶方向矛盾,对应的是第一项中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清单的证明目的可以直接写明这一点,不必展开责任比例的计算。
二、清单按五组排列
| 组别 | 列明内容 | 核对对象 |
|---|---|---|
| 认定文书 | 事故认定书文号、作出日期、事故经过段落 | 认定书采用的行驶方向与现场图标注是否一致 |
| 现场图 | 图号、绘制时间、绘制人、方向标注、车辆位置、路面痕迹 | 图形标注与实际方位的对应关系,原件与复制件是否一致 |
| 询问笔录 | 被询问人、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页码 | 涉及行驶方向的问答原句,是否与其他笔录相互印证 |
| 矛盾对照 | 两份材料的方向表述逐条并列,注明页码或问答序号 | 差异出现在何处、差异内容、差异对碰撞形态的影响 |
| 其他佐证 | 行车记录仪、监控、车辆碰撞部位、散落物位置等(如有) | 来源、持有主体、取得方式,能否与其中一方表述吻合 |
第四组是清单的核心。建议用表格或对照页,把现场图的标注与笔录中的原话并列写出,每一条都注明材料名称、页码、制作时间和制作人员,避免只写“两处不一致”而不指明位置。
第五组按实际情况取舍。如另有行车记录仪视频、沿线监控、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材料,可一并注明来源和取得方式;这类材料的用途是帮助判断哪一份材料更接近事发时的真实状态。
三、提交前的核对要点
第一,核对材料之间的同一性。现场图、询问笔录、事故认定书应当指向同一起事故、同一当事人、同一时间点,页码和文书编号要能相互对应。
第二,核对材料来源。根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对复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清单中列明的现场图、笔录复制件,建议核对是否带有该专用章,以及图号、页码是否完整。
第三,复核请求与清单对应。请求事项写明“请求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理由部分对应第七十六条中“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逐条指向清单中的矛盾项,不作超出材料范围的推断。
第四,留意后续时限。根据第七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原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复核申请本身的期限,以事故认定书送达时告知的内容为准。
综上,这份清单的写法是:以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为审查落点,用“认定文书—现场图—询问笔录—矛盾对照—其他佐证”五组材料固定矛盾位置,把证明目的限定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并在提交前核对复制件的来源与页码对应关系。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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