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公安机关调查后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责任并不因此落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这类案件的证据清单应围绕四个证明对象组织:损害后果与坠落物来源、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各方主体的免责事由。材料如何分组、先取哪一份,往往直接影响后续主张的对象和范围;需要先做一次材料梳理的,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分清两套规则:抛掷、坠落物品与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高空坠物案件在法律上至少对应两条不同的规范路径,证据方向也随之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网站转载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包含四层内容:禁止抛掷物品;能够确定侵权人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未尽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条文对“确定侵权人”和“难以确定侵权人”两种情形分别使用“承担侵权责任”和“给予补偿”的表述,主张时应按对应情形表述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则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针对的是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采用过错推定的结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条文没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安排。实践中,坠落的究竟是外墙构件、空调外机、花盆等搁置物,还是从窗口抛出的物品,会直接影响应主张的对象和举证方向,需要结合现场情况判断,不宜把两条规则混用。
第一组:损害事实与坠落物本身
这一组材料用于证明“发生了损害、损害由坠落物造成、坠落物是什么”,是后续所有主张的事实基础。
现场照片和视频应尽量保留拍摄时间信息,画面中包含坠落位置、地面散落物、周边参照物(门牌、店铺招牌、路灯编号)。手机原图比转发后的压缩图片更有核对价值。坠落物原物建议单独存放、拍照记录,不要清洗或改装;易腐物品可以先拍照、称重并记录保存方式。
医疗材料包括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和费用票据,用于证明伤情与支出。误工、护理、交通等主张对应的材料,可以在治疗过程中同步留存。若伤情可能构成伤残,相关的鉴定材料属于后续环节,需要另行核对。
报警与公安机关调查材料是这一类案件的关键。条文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报警记录、接处警回执、受案或调查进展的书面材料,既能固定事发时间,也可能推动监控调取和住户排查。现场目击者的联系方式、周边商户或车辆行车记录仪线索,建议在第一时间记录,避免事后无法联系。
第二组:锁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补偿责任的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一范围不是整栋楼的全部业主,需要结合坠落位置、建筑物朝向、时间窗口等因素,判断哪些单元、楼层、房屋在物理上具有可能性。该范围的最终认定属于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结合现场勘验、建筑结构和具体材料判断。
可用于核对这一范围的材料包括:楼栋与单元编号、事发位置与建筑立面的对应关系、窗户或阳台的朝向、事发时间点;物业登记的房屋使用情况、出租与空置信息(能否调取需与物业或相关部门核实);事发时段内的门禁、电梯、车辆出入记录。对于被主张补偿的使用人而言,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材料同样重要,例如事发时段不在现场的客观记录、房屋长期空置的凭证、窗户结构无法开启的说明、 rental 交接记录等。这类材料能否达到“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程度,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仅凭单一说明下结论。
第三组: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条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围绕这一条,可以核对:物业服务合同与管理规约中关于公共区域巡查、外墙及附属设施检查的约定;日常巡查记录、隐患排查与整改记录;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与调取记录;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对业主反映的高空坠物隐患的处理记录。
这些材料的证明对象是物业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而不是替代对具体侵权人的调查。材料通常掌握在物业一方,业主自行调取可能存在困难,可以在报警后申请公安机关调取,或在后续程序中申请调取,具体方式需结合程序进展核实。
核验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整理顺序是:先固定现场与伤情材料,再报警并申请调取监控,随后确定楼栋、单元与时间窗口,再核对物业的安全保障措施记录,最后评估主张对象与请求类型。这一顺序是材料整理上的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程序,实际推进还需结合公安机关调查进展调整。
常见误区有幾类:一是未区分抛掷、坠落物品与搁置物、悬挂物脱落,直接把整栋楼住户列为对象;二是只保留手机中的压缩照片,原物和原始载体缺失;三是忽视物业责任这一独立路径;四是把“补偿”与“赔偿”混同表述;五是忽略条文赋予已补偿使用人的追偿权,未在材料中保留后续追偿所需的线索。上述问题多数可以在材料整理阶段通过分组标注、保留原件来源加以避免。
拟议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如需委托律师处理,可与律所协商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例如材料分组梳理、调查取证申请、主张对象范围的分析、与物业沟通、起草文书等,具体范围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另行发生的费用,标准与金额以受理机关通知或实际发生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口径,不作估算。
案件发生在天津,适用的是上述全国性法律规则;涉及地方性物业管理规范、具体受理要求或办案机关操作口径的,需要另行核对。
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就个案而言,仍需核对:坠落物的具体来源与形态、事发时间窗口是否明确、涉及楼栋与单元范围、监控是否留存及可调取、物业巡查与排查记录是否存在、各使用人能否提出有效的免责材料。这些事实决定主张对象和请求类型,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后续安排。带着现有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可拨打4009003957,围绕材料分组、待补事实和拟议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