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核对律师咨询费用,遇到“按时咨询”与“按材料审阅”两套报价并存时,建议先把每套报价对应的工作范围、计费单位和费用构成问清,再比较金额。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北京地区并无可以照搬的统一咨询价目;核对的重点,应放在律所对本次咨询的计费说明、书面约定和收费凭证上。
一、先问两套报价各自对应什么工作
两套报价并存时,容易混淆的是“计时”与“计件”的口径不同,需要分别确认。
按时咨询可以追问:计时从何时开始(接听电话、阅读材料还是正式会谈);最短计费单位是多少;超时如何计算;咨询结束后通过电话、微信补充答复是否另行计时;报价是否包含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按材料审阅可以追问:按份、按页还是按宗计费;材料范围包括哪些(合同、证据、裁判文书、往来函件);审阅后是否包含书面意见、文本修改或口头解读;材料超出约定数量时如何计费。
两套报价的关系也需要明确:是二者择一,还是先后衔接;先按时咨询、后转材料审阅时,已收费用能否折抵。这类衔接安排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的委托事项,宜写入书面约定。
关于计费因素,《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据此,可以请律所说明本次报价主要对应上述哪些因素,尤其是工作时间与事务难易程度如何体现在两套报价中。
二、再问费用边界:哪些属于律师服务费,哪些需要另付
同一份咨询或审阅工作中,可能同时出现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需要分开确认。
上述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项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咨询阶段如涉及查档、复印、邮寄等实际支出,可以一并问清是否属于代付费用、是否需要预付、凭证如何提供。
三、最后核对书面约定与收费票据
上述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付款前可以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名称是否与律所一致、收费清单是否列明服务项目与金额。第八项还禁止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以及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核对清单(建议)
| 追问事项 | 用途 |
|---|---|
| 计时起点、最短计费单位、超时规则 | 判断按时咨询报价的计算口径 |
| 材料份数/页数上限、超出部分单价 | 判断按材料审阅报价的覆盖范围 |
| 两套报价是择一还是叠加、能否折抵 | 避免同一工作重复计费 |
| 是否含书面意见、后续答复 | 明确服务成果边界 |
| 代付费用项目、预付方式、凭证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其他支出 |
| 收款账户、票据、收费清单 | 核对统一收费与凭证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显示,其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如需咨询,可拨打归属该所的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上述计费口径逐项核对后再作决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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