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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用期纠纷常见问题:考核表评分与解除通知理由不同,先核哪份考核材料?

试用期解除纠纷中,考核表评分与解除通知理由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解除通知所载明的理由及其对应的事实依据,再核对与该理由属于同一考核周期、同一评价标准的考核材料。考核表评分反映的是用人单位内部评价过程,解除通知理由才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说明解除理由的入口。

试用期解除纠纷中,考核表评分与解除通知理由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解除通知所载明的理由及其对应的事实依据,再核对与该理由属于同一考核周期、同一评价标准的考核材料。考核表评分反映的是用人单位内部评价过程,解除通知理由才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说明解除理由的入口。两份材料出现差异时,需要先确定通知理由指向的具体事实,再看考核材料能否支撑该事实。

一、先核对解除通知的理由与作出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据此,试用期解除受到法定情形限制,且用人单位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核对时可以先确认三项内容:解除通知的作出时间、通知中写明的具体理由、该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考核表评分与通知理由不一致时,需要判断通知理由是否有独立的考核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对应,以及该材料是否形成于解除通知之前。

二、两份材料的比对维度

建议围绕同一维度并列核对,便于看出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

比对维度 解除通知 考核表
形成时间 通知落款日期、送达日期 评分填写日期、审批日期
制作主体 通知出具部门与签章 评分人、复核人及其权限
评价依据 通知援引的事实与制度条款 评分项对应的录用条件或考核标准
内容指向 具体到某项事实或某段期间的表现 各项分值及评语所指的具体行为
告知记录 是否向劳动者送达、劳动者是否签收 评分结果是否向劳动者反馈、有无确认

表格中的各项用于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事实、同一期间和同一评价标准。评分表形成于通知之后,或者评分所依据的标准在试用期开始前没有明确,都会影响对通知理由的说明是否充分。这类情况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录用条件文件、考核制度和送达记录进一步核实。

三、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建议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以下材料,便于说明事实经过:

  1. 劳动合同及其中关于试用期、岗位、工作内容的约定;
  2. 招聘时或入职时告知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
  3. 全部考核表原件或复印件,含评分人、评分时间和评语;
  4. 解除通知原件、送达凭证及沟通记录;
  5. 与评分和通知理由相关的考勤、工作成果、往来邮件等。

整理时可以标注每份材料对应的考核周期和制作主体,并单独列明评分与通知理由不一致之处。这些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目的是让双方对事实节点形成清楚认识,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具体条文,也未涉及北京地方性规定。试用期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以及考核材料在具体争议中的证明作用,需要结合完整条文和案件材料另行核对。涉及具体争议处理时,可与律师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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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用期纠纷常见问题